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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成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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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圣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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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 时间:2012-08-21 浏览量 0 评论
职务侵占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公平不会唾手可得,无罪亦要坚持抗争
■政府指令下的经营者经营错误由谁负责
■欲说还休的农村合作经济实验向何处去
■从无罪到确认无罪历经数年耗费了什么
■中国百强大律师范圣忠办案风范全记录
◎本章导读
一审被判有罪,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再次被判有罪,这官司还能打下去吗?打下去又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此问题考验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耐性和毅力,更考验作为辩护人的律师的智慧、意志,乃至职业操守。
◎经典案例:一起匪夷所思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职务侵占案
山雨欲来——检察院提起公诉
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基金会在有关政策的支持下发展很快,但之后在相关新政“二停一
缓”颁布之后,出现不少认知和实践脱节的情况。某某基金会及其负责人缪某某在此背景下被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违法。起诉书称——
1996年6月至2000年4月,被告单位某某基金会为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未经批准,违反基金会章程规定,从事信贷业务活动。期间,以接受基金会会员投资入股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致使1410户存款无法兑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826147.36元。1998年2月17日,被告人缪某某交待某某基金会工作人员胡某某从某某基金会贷款利息收入专户“陆实元”户中以风险提留金的名义提取现金116325存入其妻龚某某的 “5156”账户上。同年3月14目,被告人缪某某又将某某基金会内部资金存款账户“新区办补贴”、“余惠”、“监事会”、“96基金会”、“96基金会3251”、“96基金会3 l66”、“96罚款”、“97罚款”、“基金会”等九个户头中的存款本金及利息290689.88元提取,同日分别存入其个人存款户“缪某某995”账户和其亲戚“弓某某5189”账户。1999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12日,被告人缪某某又交待胡某某将上述的“龚某某5156”、“缪某某995”、“弓某某5189”三个户头中的存款取出分别存入由缪某某开给的吴某某、林某某、王某某、了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叶某某、樊某某、吴某某、伍某某、也某某等11户存折内,该1l户存折由缪某某控制。由此,某某基金会的资金人民币407014.81元被缪某某占为己有。至案发时,上述储户存款已被支取了341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