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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郑某某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骆文龙律师  1366167619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郑某某家属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骆文龙律师担任被告人郑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可以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家属积极退赃,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从本案卷宗可以反映出,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口供始终是一致的,没有避重就轻隐瞒犯罪事实问题。在律师会见时,被告人反复向辩护人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忏悔,愿意全部退还赃款,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被告人归案后一周,被告人家属就向闸北公安分局退赔了全部涉案款项人民币32473.80元,最大程度上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

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犯罪动机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郑某某出生农村,家境贫寒,生活条件非常艰苦,父亲患有内风湿关节炎多年卧床不起,被告人通过多年努力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希望能缓解家庭经济条件窘迫的困境,无奈自己多年求学和父亲的病情不断加重使自己和家庭经济状况愈加恶化,所以一时糊涂产生邪念,侵占了公司的财产触犯了法律,从侦查机关作出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侵占了公司财产后其中一部分交给父亲用于治病,被告人所获得的赃款并非用于贪图享乐或者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特殊情况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证明,愿意配合上海司法机关加强对被告人的帮教安置。
被告人户籍地公安机关会加强对被告人的安置帮教,监督被告人遵纪守法,努力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本案的性质来看,不是危害国家安全、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从被告人自身的情况来看,以前未受过任何治安或刑事处罚,不是累犯。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从内心感到悔悟,积极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其言行充分反映出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这些都说明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希望法庭根据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国家倡导的和谐司法理念,从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骆文龙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