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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行为的认定
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行为的认定
伤害行为是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或者足以受到损害的行为。伤
害的方法,法律未加限定,一般多是采用徒手或使用工具实施攻击
性的强烈的打击、猛刺、猛砍、猛砸等等。有的也可以利用动物
(狗、毒蛇等〕伤害他人。行为的方式,一般是作为。虽然理论上
不否定,行为人有义务防止或阻止他人身体受伤害,却故意不加防
止或阻止,以致造成伤害结果,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在实
践中难见这种案例。用投毒方法伤害他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
应当以投毒罪论处。
在刑法上,伤害行为不仅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可以作为
其他严重犯罪(如抢劫、强奸罪〕的犯罪方法。刑法第234条第二
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土要是指犯其他罪而故
意伤害,该罪的处刑重于故意伤害罪的情况。如果为犯较轻的罪
(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故意伤害被害人,其犯罪手段触犯故
意伤害罪,则应按处罚重的罪,即故意伤害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的”,给以拘留或者罚
款处罚。而伤害行为也往往表现为殴打的形式,例如用拳击、用木
棍打。因此,有的说“殴打也是一种伤害行为” 因为殴打可以
造成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笔者认为,上述说法反映了一部分客
观事实,然而严格说来并不十分确切。首先,殴打的概念外延广
泛,并不一定都能造成伤害结果,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殴打就是伤
害,难道父亲打孩子两耳光能说就是故意伤害吗?其次,从主观与
客观相统一的观点看,故意伤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
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结果,而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殴打行为,行为人
一般并不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至少不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较重的
伤害结果。否则,就应当认为不是一般的殴打行为,而是应受刑罚
处罚的伤害行为。最后,按照有关规定,殴打他人没有造成伤害或
者只造成轻微伤的,达不到伤害罪的程度,一般只给以治安管理处
罚。怛是,伤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并不是上述殴打与伤害的惟一区
别。意图把他人打成重伤而未遂的,应按故意伤害罪而不能按上述
殴打行为处理。由此可见,把殴打与伤害看成一回事,二者仅仅是
结果程度不同,是不够确切的。
在外国刑法上,有些国家除规定伤害罪外,还规定有殴打他人
罪或暴行罪,例如,意大利刑法第581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如
果行为造成身体的或者精神的病患,经被害人告诉的”,构成殴打
罪。韩国刑法第260条规定:“对于他人之身体为暴行而未至伤害
者”,构成暴行罪。在日本刑法上未规定殴打罪,但有的学者主张,
“不单单使人一时疼痛,造成长时间持续疼痛,也属于伤害的概
念” 在日本国也曾有使人疼痛1 0日不愈视为伤害的判例。但
是,把只造成肌肉疼痛视为伤害的观点,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理
论所不取。有的学者指出,对于伤害罪来说,只有“那些在客观上
能反映出来,并且专家也能判定出来的人体上的变化,才算是特
征”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上面指山,对于一般殴打与伤害,应当结合行为的主观与客观
事实加以区别,而不仅仅是看后果轻重。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区分
却是比较复杂的,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往往会产生分歧。问题的复
杂就在于,故意打人的是否不问发生打人的具体情况,肯定有伤害
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拳、一脚致死人命的案件,往往不
作全而分析就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混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
亡罪界限。被告人李泽安打人致死一案的经过,就颇有代表性。被
告人李泽安,男,3 0岁,因盗窃被收审。收审期间,一口下午吃
晚饭后,室内打敌敌畏灭蚊,李拿着饭碗和板凳出门时,靠门框站
着的徐顺东用肚子一挺,将李碰着,李即骂徐:“你狗X 的想死!”,
徐对骂:“狗X 的敢过来,老子揍你!”李将饭碗和板凳放下,走到
徐面前,徐朝李右眼打了一拳后退回室内,李追上去,二人扭打起
来,李朝徐胸猛击一拳,徐便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
定,死因是:胸部受暴力作用,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某地区中级
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李泽安无期徒刑。李上诉后,髙级法院
审理后认为,李与徐二人素不相识,在收审期间为琐事争吵至动
武,李在挨打后出于气愤反击,并不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在一般
情况下,这种行为是不会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被害人因被打后引起
反射性心跳停止而死亡,不能证明李有伤害的故意,但其应当预见
有此可能性,故决定撤消原判决,依照1979年刑法改定过失杀人
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终审判决是正确的。
在理论上有的提出:“如果怀有恶意〖报复、怨恨、嫉妒、泄
愤)而故意打人,他的行为就是伤害行为,并且在主观上也具有伤
害的故意。①”这种说法即使在多数情况下是符合实际的,然而仍
然使人感到有些简单化、绝对化,照此办理案件,容易导致混淆故
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上面所讲的就
是很好的证明。而且什么是恶意与善意,出于“善意”是否不构成
犯罪,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也成为问题。例如,有的父母因少年子女
品行不端,采取粗暴的毒打方法进行管教,希望其改过,结果造成
严重伤害,这是善意还是恶意?是否因为其愿望是好的就不可能定
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
有一对夫妇,有一个八、九岁的儿子,经常逃学,经教育不
改,一日又逃学,很晚才回到家里,其父母十分气恼。于是扒下其
裤子,让他趴在板凳上,用绳捆住,然后用双股塑胶电线拧起来,
对其身体下部轮番猛抽,打得鲜血淋漓,直到孩子头低下去,不再
出声才住手,结果因受伤严重,疼痛性休克死亡。对此是否构成故
意伤害,认识不一。有的认为,父母打孩子是恨铁不成钢,只是教
育方法不当,不会有伤害孩子的意图。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
道理,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符合作父母的心理的。但是,面前的
事实是,用双股电线猛抽孩子赤身,造成伤害(虽不一定是重伤)
的结果,是不难想见的,而且已经鲜血淋漓,伤已造成,并未住
手,怎么能说没有伤害的故意呢?我想与其说他们不想伤害儿子,
到不如说他们在多次批评教育无效果的情况下,不惜让孩子受点
伤,使他记住这“血的教训”,更符合实际。
要认定是否故意伤害行为,一般应当注意考虑以下事实:
使用的是什么工具和手段,分析其是否在一般情况下足以造成伤
害。拳打脚踢,在多数情况下是殴打的常用手段,但也不能仅以此
就断定行为人没有伤害的故意。⑶ 打击的力量大小,打击有无节
制。如打击力量不大,只是由于其他偶然因素的影响面发生伤害,
―般难以证明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口)打击的部位,是否为较为
容易产生伤害的部位。与被害人的关系如何,分析有无产生伤
害意图的思想基础。(^)查清伤害结果是否确实是行为人的打击的
结杲,即搞清该人的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认定是否故意伤害,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
故意,至于采取什么手段,行为方式是作为或是不作为,都不影响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但是,有些特殊的手段能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值得研究。
以冷嘲热讽,指桑骂槐,装神弄鬼等精神刺激和惊吓的手段,
故意使他人精神痛苦,导致其患病,甚至精神失常,能否构成故意
伤害罪?笔者认为,关键是有尤有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以这种特
殊手段伤害他人的故意,以及伤害结果与其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
系。如果能证明上述事实存在,虽然这样的案件很少见,也应当认
为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台湾法学家,也有这样主张^
有的同志提出,有传染病的人,故意把病菌传染给他人,结果
使他人患病,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这同样涉及证据问题。传染源
是多方面、多渠道的,任何人都可能在许多场合下接触病菌,患上
传染病。因此,某人患上传染病,要证明是由某人传染的,可能并
非易事。丨旦是,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有以此方式损害
他人健康的故意,并且其行为与他人患上传染病确有直接因果关
系,也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