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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罪名不成立被判无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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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罪名不成立  被判无罪的辩护词 (2011-04-01 23:27:56)

标签: 杂谈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接受程华的委托,就贵院审理的程钟鸣涉嫌强奸一案,指派本律师担任程钟鸣辩护人。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且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后,认为被告人程钟鸣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据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害人李娟有留宿被告人程钟鸣家中过夜之意

首先,可以从她同学的证词中得到证实。李的同学刘旋在证词

其次,李非常清楚,程的宿舍是一套一的房间,只有一间床,客厅的沙发因冬天根本无法睡觉,但她还是留宿程家,这只能说明李非常清楚如果留宿程家将会与程同睡一张间床。

其三,在李证词P 52页中陈述,李认为程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时,李从房间出来将程反锁在屋内,这时的李是完全可以逃出程的住处回到学校,但李还是没有走,而是又开门进入程的卧室继续上网,这可以证明李压根就没有产生回去的想法。至于李说当时她太紧张了,忘记了可以打的,以及自己第一次没有这方面经验,这只能是李的一面之词、搪塞之语,根本不符合逻辑,更不符合常理。

二、李是同意程与她同睡一张床

李在其证词P49页中陈述,“后来他叫我睡到卧室的床上去,我想我在外间睡的话很冷,就进去了。”此证言说明程并没有强迫李上床睡觉,而是李自己上的床,自己脱的上衣,且允许程与其同床。

三、程只是想与李发生性关系,没有强奸李之意,更无暴力行为

首先,李证词P54陈述,“就这样过了一、二分钟的样子我就感觉到他又射了,且流了很多液体流出(这是李对第三次性行为陈述)。” 从常识可知,若一个男人在一夜要连续射三次精,正常情况下,只有第一次射精量较大,后面的射精量是非常少的。而从李的陈述可知,程在第三次性行为时,流了很多精液,这足以证明程所说的他第一、二次没有射精,最后一次才的射精的事实成立。同时又进一步证明当程将其阴茎插入李的阴道口时,李就喊痛,于是程就终止其性行为。若程真有强奸之意,他那还管受害人痛的感受,他首先是满足自己的欲望,但程并没有这样做,这只能说明程没有强迫李的主观故意,更谈不上暴力行为了。

其二,李的处女模完好,这也可以证明程没有强迫她的意思。因为在三次发生性的行为中,程若要将其阴茎插入李阴道那是非常容易之事,当程将其阴茎插入李阴道口时李就叫痛,这时程就停止性行为,进一步说明程没有强迫与李发生性关系的想法,若程真有强迫李的意思,他肯定不会去理睬李的叫“痛”声,而且也会将其阴茎全部插入李的阴道,满足自己的欲望,自然也不会存在李的处女膜还是完好之说。

其三,程在与李将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时,程还问了李的月经情况,李也说了刚过一、两天,若程真有强迫之意,他肯定不会管李月经周期情况。

其四,根据李的陈述,程每次进行的时间,也就一、二分钟。一个正常的男人,他若是为了自己的欲望绝不会只做一、二分钟就完事,而本案被告人却每次都只进行了一、二分钟,这种种现象只能表明程并无强迫李之意,更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

其五,程与李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也属于正常之举。孤男寡女同睡一张床,并在灭灯的情况,难免不产生性的欲望,这也属于人之常情,但需明确有性的欲望,并非强奸的主观故意。

其六,李在起床之前,叫程把浴室的热水调好准备洗澡,程放好热水后,李就裸体跑到浴室,并不断的念道:“好冷、好冷。”洗完澡后,并要求程给李梳子,这一点与李的同学的证言:李在回到寝室后精神面貌没有问题,衣着整齐是相互应证明的。李在走之前,程还叫李吃了早饭再走,而她说要回去上课了。在李走时,程正在接电话,当程接完电话后,李因赶时间,在没有与程打招呼的情况下就走了,而并不是程不想送李回学校。

其七,在证词

四、公诉人提供的伤痕照片不能证明就是李反抗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