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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强奸罪的成功辩护

  案情回顾:2009年4月25日,受害人顾某某(15岁)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3月2日被陈某某(24岁)强奸。公安机关根据顾某某的报案把陈某某刑事拘留,并立案调查,经调查,公安机关形成以下证据:

  1、 受害人顾某某的报案记录,顾某某一次陈述。根据顾某某陈述,2009年3月2日下午2点左右,顾某某跟到陈某某去某地方取钱时,在某个偏僻地方,陈某某用刀威逼其并和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并把发生性关系的细节向公安机关细致叙述。

  2、 受害人朋友张某某的证言。张某某向公安机关说,顾某某告诉她被陈某某强奸了,因此她劝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3、 被告陈某某的六次供述。其中5次供述承认自己抓了被害人的胸部,但抓被害人胸部的原因,是因为当时被害人要滑倒到路边的深坑中,为避免受害人身体受伤,慌乱中抓了受害人的胸部;并且在这5次供述中均否认强奸了受害人。另一次供述中,承认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被害人自愿,不认为是强奸。

  4、 现场勘察报告。证明案发现场是一个荒校野外。

  本辩护人审查了以上证据材料后,形成对以下事实的认识:

  1、 顾某某和陈某某有经济纠纷,陈某某欠顾某某几千快钱,这次事件就是陈某某在取钱的路上发生的事情。并且至今,陈某某未还钱给顾某某。

  2、 顾某某被“强奸”后,跟着陈某某去了某处,并且一起玩了一个下午。

  3、 时间过了近一个月后,顾某某才报案。

  4、 顾某某和陈某某已认识很久。

  5、 案发时第二天,顾某某把当天穿的衣服仍进了垃圾堆。

  6、 案发当时是白天,且附近有人。

  本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就是否发生性关系提出以下意见:

  1、 关键证据缺失,发生性关系的体内遗留物证据没有。不能证明陈某某和顾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 根据受害人陈述,当时她是反抗的了;那么强行发生性关系,必然会发生抓扯,而发生抓扯的衣服等关键证据缺失。

  3、 被告人5次供述均否认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二、是否有威胁的事实存在:

  1、 受害人说陈某某用匕首威逼她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但到审判时未有物证。而且,被告没有承认自己用匕首威胁了被害人。

  2、 即便是被告有一次承认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辩解说属于双方自愿,因此无任何证据证明有强迫行为。

  3、 强奸案发生在白天,并且被害人被“强奸”后和被告人一起玩了一个下午不符合常理。除非是自愿,否则无法合理解释。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只有被害人的一次陈述,而无其它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断定被告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况且,双方有经济上的矛盾,不能排除被害人对被告实施报复的而虚假报案。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构成强奸罪,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