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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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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故意认定
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专门设立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可是没有把“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但司法实践中对是否需要把“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存在较大争议。《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五卷)就明确指出,“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笔者认为,由于实践中对是否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很难进行查证。如果“牟取非法利益”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必备主观要件,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无论行为人是否“牟取非法利益”,其在主观故意上都客观存在“希望和放任”他人吸毒。这种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还妨碍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现实危害,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惩处。吸毒行为是一种丑恶现象,吸毒人也知道不应在大庭广众之下吸毒,即使在家中,也是常常背着家人偷吸。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这种提供场所以方便他人吸毒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放纵他人吸毒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其主观恶性危害之大已毋庸置疑。行为人在有偿条件下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更是反映了其主观恶性,反映出行为人在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即希望他人在其提供的场所内吸毒。因此,刑法修订时,没有将“牟取非法利益”作为主观必备要件,正是体现了刑法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