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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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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犯罪构成要件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12-20 21:42:51 浏览次数:2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诱行为的对象不包括幼女,容留、介绍的对象则包括幼女。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包括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仍有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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