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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六被告人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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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六被告人诈骗罪辩护词 (2009-09-22 22:58:19)

标签: 法律 被告人 诈骗罪 公诉人 辩护人 刘军华 律师 辩护词 杂谈 分类: 精彩辩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开庭前和被告人进行了祥细的交谈,查阅了本案部分卷宗材料,仔细研究了起诉书,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的来胧去脉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辩护人认为本案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六被告人及其他30余名村民的行为是一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为获得解决而进行的正当的群众上访行为。

    从公诉人的公诉词中知道,检方是本着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来追究参与“4.17事件” 的村民的刑事责任的,检方也承认30多名村民都知道没有丢了3万元钱(在他们内部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但仍然都参加了集体上访行为。检方只追究在这一事件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从刑法规定来看,这符合对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规定,那么其他人应作为共同犯罪的从犯来追究事责任,而这显然是不成立的。辩护人认为六被告人和其他30余名村民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是一种合法的群众上访行为。

    通过庭审知道:六被告人及其他30余名村民在98年和习口乡签订了收蛤蜊合同,合同期3年,从98年至2000年,村民向刁口乡交纳承包费26万元,刁口乡允许村民到刁口乡海滩收蛤蜊,到了99年刁口乡却要无故终止合同,村民不同意,四月十七日刁口乡便组织许多人持木棒等凶器殴打村民,多名村民被打伤住院,后刁口乡又指使医院不给用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村民没办法才想到上访。可见村民的行为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为得到解决而进行的一种群众上访行为。在这起事件中(利津县政府定为4.17事件),村民先是合同权益受到侵害,后人身权益又受到侵害。村民共集体上访四次,第一次是5月4日,第二次是5月7日,第三次是5月27日,第四次是6月27日,头两次是去东营市委市府,后两次是到利津县委县府。第一次上访村民提了三个要求:l、履行合同;2、惩办凶手;3、不能停药。第二次上访提了五个问题,但没有提丢钱的问题。后两次附带提了要求赔偿“丢”了的三万元钱的要求。群众上访是群众的合法权利,在上访的过程中,群众会提出正当的要求,也可能提出一些不当的要求。作为上级机关对群众上访的要求,可能全部解决,也可能只解决一部分。在本案中群众通过上访,合同的问题得到部分解决,打人凶手也受到惩办,医疗费获得了赔偿。而对于“丢”了钱要求赔偿的事,经过公安局调查,不能证明有此事,上级机关对此事没有认可。(以上事实有利津县委、县府信访局关于4.17事件的决定文件证实)。同时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利津县公安局的案情证明及破案经过中称村民把要求赔偿“丢失”的3万元现金作为上访的主要理由和主要借口是不成立的。同时辩护人认为把群众上访过程中的一些过激或不当的行为或要求,单独摘出来作为刑事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作法更是荒唐的。

    二、盐窝30余名村民获赔偿款22317元是利津县公安机关不依法办事的结果。

    不错30余名村民在没有“丢失3万货款”的情况下,却谎称丢失3万元钱并在上访的后期提出来,这种行为或作法是错误的,这种要求是不适当的。市、县两级政府对村民的这一上访要求责成利津县公安局调查,通过调查不能证明村民丢了3万元钱。利津县委、县府根据利津县公安局的调查结果作出了处理意见:不予赔偿(见利津县委、县府信访局关于4.17事件的文件)。至此利津县公安局对县委、县府对4.17事件作出正确处理意见起了很好的参谋作用。但是在县委、县府对4.17事件作出正确结论之后,利津县公安局又出面协调要刁口乡政府赔偿村民 22317元(此款是否刁口乡所出尚不足证实,村民说是打人者、承包者出的钱)。这完全背离了依法办案的原则。利津县公安局既然已调查得知村民未丢3万元,已有结论,可依法撤销此案。明知未丢却要赔偿,可见这完全是利津县公安局单方面不顾原则的和稀泥的错误行为。起诉书称此事经上级政府同意,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综上,盐窝30余名村民获得22317元钱既不是上访的结果,更不是骗的结果。

    三、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