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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职务侵占罪的定罪和量刑



一、定义

二、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1998年11月23日    豫高法发[1998)64号

271条 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四、河南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济款物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