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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新闻社是国家办的?还是私人办的?是
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
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它通过
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基本特征,有如下五个: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谓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物质生活
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气候等因素。历史证明,任何掌握政权的社会
集团都不可能离开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以及生产力水平而随心所欲地制造法。在
秦始皇时代,因为没有飞机,所以不可能颁布《航空法》。任何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法,都只能是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反映。
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不是掌握国
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一般意志,而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国家意志。所谓国
家意志,就是通过国家的政权机关所表现出来的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只有通过法的形式表现为国家
意志,才能取得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效力,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掌握政权的社
会集团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都占有统治地位,通常又称为“统治阶级”,只有
他们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形成为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创制是一个自觉的过程,是由统治阶级基
于自己的阶级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创制的。国家制
定形成的法,叫制定法,一般指成文法,表现为法典或规范性文件;国家认可形成
的法,叫做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承认和赋予社会上已有的某种习惯、判例、政策等
具有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既然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具有权威性、统一性、
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