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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肇事罪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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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肇事罪判多少年 (2010-07-06 20:15:30)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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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来自江苏的驾驶员,同样是驾车将人撞死,同样是被认定为全责,然而,一个在事发后逃逸,一个在事发后报警等候处理。从而致两人的刑罚相距甚大。日前,闵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辉有期徒刑4年,判处王东有期徒刑6个月。

2010年2月13日傍晚,来自江苏的青年陈辉,驾驶无牌号“长安”小型普通客车沿闵行区金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纪宏路路口处时,与驾驶电驱动二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钱某相撞。钱某倒地受伤,后虽经抢救无效,仍于2月2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陈辉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钱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3月4日,陈辉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同是来自江苏的男子王东,在今年2月21 日上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至闵行区恒星村四组通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芦恒路向东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芦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倒地后被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而当场死亡。经医学鉴定,王某死因符合颅脑损伤并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东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法院认为,陈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而王东在违法驾驶致一人死亡,虽也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