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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公安侦查阶段) (2013-04-21 13:42:12)
标签: 刑事 杂谈 分类: 刑事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公安侦查阶段)
新刑诉法改进后对犯罪嫌疑人各方面保障有所加强,但现实状况更需辩护律师努力才能取得些许效果。本人认为尤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受到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刻聘请律师介入尤为重要,须知多少错案产生和无法/难于纠正即是由于没有律师及时介入/介入太晚,此话是经验之谈并非危言耸听或胡扯,行政案件也是,总之眼下对抗国家公权力的案件有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可以避免许多极端深刻的遗憾。而有律师介入对国家自然也有利可以避免上述“遗憾”。(所以是不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条件宽泛些?介入早一些?)
新刑诉法增加了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介入和权利,为当事人以及国家避免上述深刻“遗憾”提供法律保障。尤其是律师提供建议、意见的权利应当完全和及早提供,最起码应当在逮捕前形成书面意见。一旦检察院逮捕时罪名定性,想翻案真是难如上天,各方脸面都死难看。
以下是公安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权利:
公安机关刑事程序2013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四十三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