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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营被控强奸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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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营被控强奸罪辩护词 (2012-02-14 10:10:48)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李光营被控强奸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淄博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被告人李光营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通过今天开庭庭审的情况,现在我们就本案有关事实情节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被告人把受害人推到事发地点,在强奸过程中并没有采用暴力强烈手段,仅仅打了被害人一巴掌,把被害人的双手按在其胸前。而受害人在整个过程中也没有出现喊叫、强烈反抗等情况,事后受害人还做起来了,而且受害人的儿子也证明了被害人平常身体很好。在郑玉荣的讯问笔录里记载,事发的第二天(即5月23日),被害人还有呼吸,没有死亡,这时完全可以抢救过来,但郑玉荣等人没有报警也没有将其送往医院,被害人在不寻求帮助,又无人救助的情况下,导致死亡,虽然被告人负法律责任,但系间接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李光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这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到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都表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都能主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光营的犯罪行为系酒后冲动所致,且在事发后没有逃窜,第二天还像往常一样正常工作,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阶段才知道被害人已经死亡,这不是被告人所设想,更不是被告人所要求的。被告人犯下如此罪行,与其家庭和社会环境也有关系,因被告人李光营早年丧偶,在张店也没有固定工作,每天住在几块钱一晚的瓦房内,居无定所,生活拮据,其唯一的亲人就是他的女儿,也不联系,在受到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下,犯下了滔天的罪行,当李光营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后,也一再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虽然被告人李光营犯下滔天的罪行,给被害人家属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但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请求法庭在适用法律时,考虑相关的情节,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高铭律师
201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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