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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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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10-03-02  浏览量 839  评论 1     

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切地哀悼和诚挚的慰问,希望他们能够尽快从巨大的悲痛中恢复过来。但作为辩护律师,我仍应认真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的发表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原本只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根本没有致其于死地的意图。准确把握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认定此罪与彼罪的前提。

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纠纷和仇恨,完全没理由要杀死被害人。只见被害人“态度不好”,就想教训一下他,但因醉酒,神志不清,一时性起才酿成本案。一般情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情况很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如是那种素来积怨很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二、被告人行凶时尚有所节制,没有故意杀人,也没有故意放任被害人死亡,不符合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一般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不致被害人死亡是不会住手的。而本案中被告人主动终止行凶时被害人还站在门口,后向李亮陈述也只说“捅了那保安”,可见被告人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也知道其行凶后在场的其他人会尽快救治被害人,根本不存在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客观环境,也没有放任死亡的主观意图。

被告人事前没有预谋策划,没有特意设定作案时间和地点,而是随机而动;虽然被告人手上有刀,但那只是个随时就可能要使用的水果刀,并不是为本次犯罪行为而专门预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预谋杀人的,一般都是经过周密准备,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最佳的作案时间和地点等;而伤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上述这方面的准备。该案案情符合后者的特点。

三、被告人下刀虽多,但并没有特意选择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的只有左侧上胸部的一刀,应当认定这是在无规律运动过程中的顺手打击所致,被告人故意伤害意图明显,故意杀人意图不明显。

首先,我需要对法医尸检报告发表两个意见,恳请法庭注意:第一,尸表检验部分所列刀口的先后顺序并不是被告人打击的先后顺序。法医验尸,肯定是先找致命伤,再找其他伤口。后部分所列刀口可能是先打击到的部位。第二,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左胸部的刀口,尸表检验明确被害人左侧上胸部只有一个创口,检验意见中所称“多次刺戳左胸部”与事实不符。

根据法医尸检报告的检验意见可知,被害人左侧上胸部的一刀是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害人遭受突然侵害后必定拼命挣扎,双方动作幅度陡然增大,被告人原本想避开要害部位,但其已无法把握,动作变得毫无规律,使得其中一刀击中要害部位,可见这一刀绝非刻意而为。法庭一定注意到了,大多刀的打击部位只是被害人手臂和手指,可见被告人只是想伤害被害人。

四、从被告人行凶的地点来看,本案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客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