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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涉嫌故意杀人罪南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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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 涉嫌故意杀人罪 南宁律师 (2010-12-18 19:42:32)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根据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经被告人农某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人,并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到法院进行了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庭前,我审阅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全部案卷,听取了被告人农某某对有关问题的陈述。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刑事之辩
1、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
被告人故意杀害其父亲后,并没有选择逃跑的方式逃避其法律责任,而是在家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被告人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能够顺利进行,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从本案案情看,被告人并不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是临时起意的义愤杀人行为
对于本案的故意杀人情形而言,与其他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犯罪相比,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被告人原来就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人供述是由于其父亲未经其同意乱翻自己的东西,在精神受到刺激的情况下,丧失了理智才产生杀害其父的行为。就是由于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才会产生类似的杀人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相比,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的确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3、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由于在精神分裂症患病用药期间所实施的犯罪,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被告人受精神症状的影响,其在实施杀害父亲行为时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是限定责任能力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目前,被告人正在接受广西南宁茅桥中心医院的治疗,从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分裂症治疗来看,希望合议庭予以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实施该案之前没有故意犯罪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记录,实施此次犯罪行为完全属于精神分裂症刺激作用下产生的,由于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才铸成此大错。
二、量刑之辩
1、被告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是受精神分裂症状的影响,其在实施杀害父亲行为时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是限定责任能力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基于被告人当庭已经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以及悔罪表现较好,希望合议庭予以减少基准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由于本案被告是由于精神分裂症受到刺激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被告人与其父亲没有太大的仇恨渊源,该案应与社会上的预谋杀人、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绑架杀人等案件区别开来。希望合议庭酌情予以减轻。
辩护人认为:综合以上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信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华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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