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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洪苗受贿案 ——受贿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2013年05月27日 21:32:33

 

【裁判要旨】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逢年过节收受他人大额购物卡且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应认定为受贿。

二、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将收受的款物退回行贿人或汇入廉政账户的,不影响受贿性质的认定。

三、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后收受的部分仍应计入受贿数额。

四、在纪检监察机关被审查期间如实交待罪行不能认定自首。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刑初字第56号(2009年6月16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刑二终字第145号(2009年8月14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洪苗,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浙江省嵊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嵊州市委员会副主席,曾任嵊州市财政地税局局长。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1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杜洪苗利用担任嵊州市财政地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程承建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购物卡及手表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6万余元。具体受贿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3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杜洪苗利用担任嵊州市财政地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原嵊州市财政地税局长乐税务所所长吴林祥的职务升迁谋取利益,通过其妻子吴敏敏(另案处理)先后11次收受吴林祥所送嵊州市国商大厦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4.9万元。

二、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杜洪苗利用担任嵊州市财政地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洪斌在承建嵊州市财政地税局下属的崇仁税务所、长乐税务所、嵊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等部门装修工程上谋利。2004年元旦,被告人杜洪苗在其家收受高洪斌所送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的帝舵牌手表一块;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杜洪苗在其家收受高洪斌所送嵊州市国商大厦购物卡计人民币2万元。

三、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杜洪苗利用担任嵊州市财政地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嵊州市地税局三界税务所长高云瑜调任稽查局长提供帮助,该三年每年的春节前分别收受高云瑜所送购物卡6000元,共计人民币1.8万元。

此外,杜洪苗2004年元旦收受高洪斌所送的手表一块后不久曾予以退还。高洪斌又于当年下半年将该表再次送给杜洪苗。2007年,有关部门拟升任杜洪苗为嵊州市政协副主席。在任职公示期间,杜洪苗得到有人反映其与高洪斌关系密切的消息,又将手表退还给高洪斌。杜洪苗当选嵊州市政协副主席后,高洪斌再次将手表送给杜洪苗。2008年3月,已担任嵊州市政协副主席的杜洪苗获悉其原来的下属吴林祥因所在的长乐税务所基建问题被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为掩饰犯罪先后将2万元购物卡退还给吴林祥,将手表和2万元购物卡退还给高洪斌,7月又向嵊州市纪委的“581”廉政账户内存入人民币8万元。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洪苗犯受贿罪,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杜洪苗辩称:自己没有对吴林祥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对高洪斌所送的手表曾多次退还,没有收受故意,高洪斌2万元购物卡是其到政协工作期间所送;与高云瑜系同学、老乡关系,自己也曾经送给高云瑜一只花瓶,双方有人情往来,且在高云瑜职务变迁过程中没有提供帮助。其辩护人提出:(1)杜洪苗没有为吴林祥、高云瑜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等具体谋利行为;(2)杜洪苗系逢年过节收受下级购物卡,且每次所收金额不大,不宜认定为受贿;(3)对高洪斌所送的手表多次退还,所送的购物卡在2个月后及时退还,均没有收受故意;已退回、缴入廉政帐户内的款物不能认定为受贿;(4)杜洪苗在纪检部门如实交代问题,系自首。建议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并宣告缓刑。

【审判】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洪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杜洪苗在逢年过节收受他人所送购物卡,在案发前已将大部分贿赂款物退还、退缴,归案后赃款已全部退缴,其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杜洪苗在纪委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坦白态度较好,且在归案后积极检举他人违法行为,虽因被检举人涉案金额较小,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其悔罪态度较好,均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杜洪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