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遆新红私分国有资产罪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遆新红,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 2009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主动向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平,河南尚成律师事所律师

辩护人安玉兰,河南尚成律师事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0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遆新红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荣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遆新红及其辩护人曹平、安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驻马店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科长耿直、副科长刘新安(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遆新红,分别于2006年1月23日、2006年10月2日两次以发放奖金、福利的名义私分本科室违规收取的人民币共计22.5万元,每人分得人民币7.5万元,现被告人遆新红已将所得赃款退出。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遆新红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遆新红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遆新红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服从状态,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遆新红投案后,将非法分得的赃款全部退还;被告人遆新红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遆新红的犯罪事实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即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又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对被告人遆新红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3日,驻马店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科长耿直、副科长刘新安安排被告人遆新红按照三人以发放奖金、福利的名义将本科室违规收取的12万元人民币予以私分,每人分得4万元。2006年10月2日,耿、刘、遆三人再次以同样的名义和方法私分本科室违规收入10.5万元人民币,每人分得3.5万元。两次共分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22.5万元,每人分得7.5万元。被告人遆新红归案后,将其所分的赃款7.5万元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遆新红的供述和辩解。2004年8月底,其被借调到驻马店市教育局职教科工作,后科长耿直安排其保管本科室的收入。2006年1月23日,耿说同志们干一年了,一人发4万元福利,安排其去银行取12万元。当时刘新安也在科室里,其问耿发这么多钱合适吗?耿说:“我已和刘新安商量过,别说了,就这么办”。后其在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三个银行以自己的名字分存三个4万元的存单带回科里交给耿直,耿将三个存单分给其和刘新安每人一张,自己留一张,耿交代发钱的事不要给其他人和家里人说。2006年8月份,其被调到驻马店市实验小学任副校长,当时其保管科里的收入和账务未移交。2006年10月2日,刘新安给其打电话通知其去科里移交账务,其赶到时刘和耿都在科里等着,其将账务交给刘后,耿说:“你来之前我已经和刘新安商量过,准备每人发3.5万元,你辛苦一趟,把你保管的钱分成三个存单拿回来”,还和上次一样,其把三个存单带回科里交给耿,耿分给每人一张存单。其开始并没认识到发放的奖金、福利是违法行为。2008年12月底,耿、刘案发后,其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心里很不安,为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于2009年3月17日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回7.5万元现金。

2、同案人刘新安的证言。证明经其辨认2006年1月23日、10月2日驻马店城市信用社户名为遆新红的两张存款金额分别是4万元、3.5万元存款单,是耿直安排分给其的违规收入,后其把存单交给其妻子李淑菊,李淑菊把钱取出存入自己的存折上了。耿直交代科里发钱不要让其他人知道,其也没告诉其妻这钱是咋回事。遆新红是借调其科里工作的,负责科里的内务工作,科里的各项违规收入、支出基本上都由她管理,如何记账是耿直教她的,她管理的这部分钱其和耿直都知道。分钱是耿直安排的,以前其和耿直一起分过钱,遆新红是被其和耿直拉下水的。

3、同案人耿直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遆新红和同案人刘新安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