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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律师:浙江省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及数额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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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律师:浙江省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及数额标准。 (2013-01-10 11:37:48)
标签: 杂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
⑵造成死亡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⑷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
⑵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⑷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
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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