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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博文正文

德州刑事律师—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2011-10-31 17:31 星期一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所谓交通运输是指铁路交通运输,海上交通运输,公路交通运输和空中交通运输,由于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的速度快,运载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犯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的方式如酒后开车,超速,强行超车,错扳道叉等,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有违章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当然在实践中多为交通运输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尽管过失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行为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却是一样的。
  
   三、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有两个明显区别: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看其危险方式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本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
  
   三年以下;、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七年以上。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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