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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间的区别
罪名
法律条文规定
区别
受贿罪
普通受贿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主体不同
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
第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第二,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利用职权属性不同
①受贿:利用主体本人的职务便利;
②斡旋受贿:利用主体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行为.
(3)谋取利益属性不同
①受贿:谋取的利益可以是合法也可以是非法(索贿情况下不要求谋利);
②斡旋受贿:谋取的仅限于不正当利益;
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取的仅限于不正当利益。
(4)刑罚不同
①②受贿罪:
数额≥10万元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万≤数额<10万元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5千≤数额<5万元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千≤数额<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数额<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数额较大(5千≤数额<5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