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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受贿罪辩护词

[转载]受贿罪辩护词 (2011-06-17 17: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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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受贿罪辩护词作者:桂林山水9916

李某涉嫌受贿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李桂勇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倪业群作为李桂勇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听取其意见,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习有关法律文件,我们总的辩护意见是:关于李桂勇收受廖荣金6万元系贿赂的指控证据不足;关于李桂勇在其女儿满月酒席上收到的林士杰1万元属于礼金,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关于林士杰在2009年过年前送的1万元含有人情成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且,赃款已完全退缴检察机关,因此,对其完全可以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具体分析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收受廖荣金的6万元是贿赂

贿赂的本质在于,它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关联性,它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就主观故意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提供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所以,认定受贿罪,关键是判断“事”(请托事项)与“财”(收受的财物)之间客观上和主观上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事”与“财”没有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关联性,受贿罪就不能成立。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是因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科里的办事员为汪玉强审核2006年度探矿权年检而收受了廖荣金给付的6万元而构成受贿罪。因此,本案涉案6万元的指控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收受廖荣金的6万(财)与被告人为汪玉强2006年度探矿权年检(事)之间在客观上和主观上是否存在关联性。 辩护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所收受的6万元(财)与他为汪玉强办理资源县土江岭探矿权2006年度报告年检行为(事)之间具有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关联性。

第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廖荣金明确向被告人提出过在汪玉强探矿权年检上要给予帮助。被告人8次供述中只有一次说廖荣金因为这事也和我打过招呼帮忙搞快点(第7次),而对这次供述被告人在庭审中作了否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廖荣金的供述都是“我就讲是朋友的事,报告尽量帮签快点”,廖荣金的供述一直含糊不清,既没有讲是哪个朋友的事,也没有讲什么材料签快点,且其供述中没有一次明确讲到,就年检的事请托过被告人帮忙。由于不能证明就年检事廖荣金专门打个招呼,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年检)与廖荣金的请托之间都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没有关联性。

第二,本案的请托事项是探矿权变更,即使年检是探矿权变更的一道程序,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明知是汪玉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人变更,那么,被告人在办理汪玉强年检时就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为汪玉强办理年检的,是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是基于他人直接或间接的请托。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年检)与廖荣金与汪玉强两者的请托之间都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没有关联性,即使被告人的年检行为在汪玉强探矿权变更中起了一定的作用,而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正常的工作安排。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经咨询区厅后,在得知变更探矿权人必须年检,为上报区厅审批,被告人就积极提供帮助,安排科里的办事员尽快审核。辩护人认为,该指控没有证据支持,完全是主观推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在咨询区厅后才得知变更探矿权需要年检;没有证据证明汪玉强的探矿权年检材料是廖荣金交给被告人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安排科里的办事员尽快审核;没有证据被告人在年检时主观上是为了帮助汪玉强探矿权变更报区厅审批。

第三,证据表明,廖荣金请被告人帮忙、配合的事项是探矿权变更手续的咨询、查询、提供办事程序、流程指导,如探矿权人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经过什么手续等,这些是属于知识性、技术性的工作,不属于职务行为。虽然,廖荣金供述中提到,请托过被告人帮签快点。我们认为,一方面廖荣金并没有说请被告人在什么材料问题帮签快点,即没有说年检帮签快点,另一方面其实这是廖荣金的误解,他误认为探矿权人变更需要市局被告人审核相关内容,需要被告人在一些材料要签审核意见,事实上,探矿权变更手续,只要不涉及探矿权面积的变更,只是探矿权人的变更是不需要被告人审核的。在探矿权变更手续中,被告人没有在任何材料上签过审核意见,他甚至都没有见过汪玉强探矿权变更手续的任何材料,他不知道汪玉强的探矿权转让手续是什么时候办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