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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枢:有关辩护律师挑战及其他(转载)
一、逻辑混乱是因为事实认定的混乱
对本案基本事实,要有一个大的前提或结论。但是本案中有几位辩护律师通过口耳相传的一次传言,一直坚持全案所有被告人“都打了,都上了,都轮了”。显然这是传来证据,试图用言词证据来证实被告人,但最终却需要被告人自己的言词证据来证实,属于恶性循环论证,而且已经被证人和被告人所否定。
仅就这几位辩护律师就“都打了,都上了,都轮了”这一说法的辩护观点来看,就存在着极大的逻辑矛盾。这几位辩护律师的委托人无论是在庭审中,还是在预审的多数口供中,都一直坚持自己没有殴打所谓被害人,自己是轮奸未遂。也有DNA鉴定的支持。而且其辩护律师也曾一笔带过,似乎出现过该观点。
但是按照这几位辩护律师现在所坚持的这个指控:那么自己的委托人都是有暴力殴打,都是不仅参与轮奸而且是既遂的。暴力殴打和没暴力殴打,轮奸既遂和轮奸未遂,决定着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根本性质。而如果强奸罪成立,明显会涉及刑责,是躲不过,绕不过,也含混不过去的。
从逻辑上看,暴力殴打和没暴力殴打,轮奸既遂和轮奸未遂,都是明显的矛盾判断,非真即假,非此即彼,没有中间状态。
因此辩护律师要想和其他律师辩论和挑战,应该首先和自己的委托人辩论和挑战清楚,即咱们到底有没有暴力殴打?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委托人是否真正认可强奸罪?辩护律师是想给委托人做从轻辩护还是做从重辩护?
按照几位辩护律师对自己委托人的不利指控,已经构成了逻辑上的二难推理:即辩护律师的行为或者是违反了委托律师合同和律师行业习惯,在事实并不清楚的情况下随意加重自己委托人的罪责,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者是由于对文词理解的偏差(如“都打”、“都上”、“都轮”等)或自己语言表达上的失误,导致了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我想应该是后者,即为了高调支持控方,以致忙中出错。
显而易见,在论辩双方没有共同大前提的情况下,是没法进行任何辩论和挑战的。首先要确定辩论什么?挑战什么?如果这一点不清楚,那不是糊涂辩论、莫名挑战么?
而且,如果完全抛开公安机关搜集调取的19项(物证、DNA鉴定结论、视听资料、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等)根本性的证明无罪的证据,以及我们提供的九项电子数据证据,而单单就大量预审口供中(仅被告人王某预审口供就达16次之多,几乎均认为是无罪而是性交易的供述。)被告人的某一两句不断变来变去的言词进行辩论,那样的所谓论辩有实际意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