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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波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李波,绰号波二、波儿,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该区较场口所二段中华路185号2-2。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彭德兵,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井义,绰号金狗,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于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该县泔溪镇泔溪村3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酉阳看守所。

辩护人冉吉扬,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冉益,女,1986年7月31日出生于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该县钟多镇桂芳街79号。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酉阳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波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冉井义、冉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波及其辩护人彭德兵、冉井义及其辩护人冉吉扬、被告人冉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称,2008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冉井义要求冉益前往重庆为其购买毒品回酉阳县贩卖,并付1000元作为冉益路途开支。同日21时许,冉益从酉阳乘火车前往重庆,次日13时许,冉井义在酉阳县从银行付李波17500元毒资后,冉益从李波处购得冰毒60克。21时许,冉益携带冰毒从重庆坐火车到酉阳站时被抓获,当场查获58.71克冰毒、0.65克K粉、0.1克冰毒。冉益协助公安机关于23时许将冉井义抓获,并从冉井义身上查获0.2克K粉。同年11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特警总队将李波抓获,当场查获7.47克冰毒、5.82克K粉、3.93克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郭梦洁、尚超、刘超、董捷嘉、冉峰、田佳、何恋水、李强、黄勇、刘某、王佩的证言;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存取款记录,通话记录清单,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说明,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李波、冉井义、冉益的供述。

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波、冉井义、冉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波系累犯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冉益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李波提出没有贩卖毒品。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波的供述与同案行为人的供述相互矛盾,无直接证据证明李波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本案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故认定李波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2、李波虽非法持有毒品,但未给社会造成损害,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冉井义提出其所购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没有贩卖,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冉井义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其所购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其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未给社会造成实际损害,应予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冉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冉井义在酉阳县钟多镇金商道“365”网吧找到被告人冉益,委托冉益前往重庆为其购买50克冰毒回酉阳县贩卖,并交给冉益现金1000元作为路途开支。同日21时许,冉益从酉阳站乘火车前往重庆市区,与被告人李波联系未果,入住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美美”百货楼上一宾馆。次日8时许,冉益与李波联系上后,在宾馆房间内达成购买冰毒50克的协议。同日12时许,冉益与冉井义联系,冉井义要求再购买10克冰毒,冉益与李波再次达成以17500元价格购买60克冰毒的协议后,随即将李波提供的以李波名字开户的农业银行卡卡号和账户名用短息告知冉井义。同日13时许,冉井义在农业银行酉阳支行桃花源分理处将17500元毒资汇到李波的农行账户上,李波将装有两塑料袋冰毒的纸盒在解放碑碑下交给了冉益。同日16时许,冉益携带冰毒从重庆火车站返回酉阳,于21时许到达酉阳站,酉阳公安局民警在酉阳火车站将其抓获,当场查获58.71克含甲基苯丙胺的冰毒、0.65克含氯胺胴的K粉、0.1克含甲基苯丙胺的冰毒。冉益协助公安于同日23时许将冉井义抓获,并从冉井义身上查获0.2克含氯胺胴的K粉。同年11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特警总队将李波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7.47克含甲基苯丙胺的冰毒、5.82克含氯胺胴的K粉、3.93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麻古。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