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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袁朝阳(森合):刑事案件一审辩护技
刑事案件一审辩护技巧刑事辩护的意义: 1.民事案件代理保护的是当事人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刑事案件的辩护,保障的是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生命与自由,是金钱买不到的。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里面的最高级,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参与者而言,责任都非常重大,刑事案件对办案人员的心理素质和专业水准要求更高。 2.刑事案件的参与主体多于民商案件,除法官、律师之外,还有公诉人和侦查人员,有些案件还有受害人一方。各类关系错综复杂,一个高超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灵活的处理这些关系,做到游刃有余。这增加了刑事案件的技术含量。 3.刑事案件更需要专业知识。例如在办理证券、计算机等高科技犯罪案件中,办案人员不仅要能够熟练的运用刑事法律知识和经验,还需要具备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于自己不熟悉的专业领域,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去了解、掌握、吃透。这对办案人员的学习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综合以上几点,足以看出:刑事案件是所有案件中的。只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只有刑辩律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
二、庭审的意义 庭审是阳光下的较量,是展示庭审参加者综合业务素质的舞台,也是考场。众目睽睽下各方的表现,关系到旁观者的评价,也能够影响案件的最后结果。在一定意义上,庭审是一次普法的机会。对于律师而言,庭审也是一次自我推广的机会。 1.“是骡子是马,牵出来遛遛”。这句话有两层含义。第一,案件事实如何,通过公开的庭审做出一个评判;第二,庭审参加者的实力如何,通过法庭的展示得以体现。 2.“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一个业务素质高超的庭审参加者,他的表现必然做到:既能够让专业人士对你的水平由衷地佩服,又能让非专业人士听得津津有味,在庭审结束之后对你挑起大拇指。 庭审中表现,来自庭下的准备工作,所以说,功夫在庭外。这句话还有另外一层意思,法庭上是法律规则的运用,是个人综合素质的展示。而法庭之外,还需要综合运用其他的规则和知识,使得案件达到最佳的效果。
三、刑事案件庭审中的四方主体: (一)法官 法官在法庭上的主要作用是:指挥、倾听、判断。庭审中对法官的要求是: 1.像指挥家一样指挥庭审,指导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控制庭审节奏,处理意外情况。 2.像一位内行的听众,认真倾听、仔细分析,明辨是非,形成自己的观点。 3.做一名公正的裁判员。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和其他相关的因素,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公诉人 公诉人在法庭上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诉讼,同时还肩负审判监督的职能。表面看来,公诉人处于指控犯罪的进攻态势,但是,由于绝大部分的证据都已经被辩护方掌握,所以公诉人更多的是处在一个防守的状态。 庭审中公诉人比较容易出现的两种情况: 1.强词夺理,凭借国家公权力,当庭威胁被告人,或者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这属于作弊。 2.回避辩护人的反驳意见,显示出其与辩护人在业务能力方面的巨大差异。这属于投降。
以上两种情形都损害到了检察机关形象和公诉人个人形象,作为法律人,应当尊重自己的对手,注意自己的言词,维护国家形象,同时通过与辩护人的对抗,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辩护人 辩护人在法庭上一定要明白,你的对手是国家机器,对面是一块石头,而你只是一个鸡蛋。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务必做到: 1.尊重法庭,服从法官,无论法官做得是否正确,都应当尊重; 2.尊重公诉人,无论他的业务水平多差,都不可使用嘲讽挖苦的言语,也不能在庭审中使用极端的带有挑动性质的言语。
3.对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法庭上的极端表现及时制止和劝导,避免法官或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是因为律师的教唆而做出极端行为。 (四)被告人
律师应当根据不同案情,在开庭前就有关问题与其充分沟通。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状况,预先告知被告人,使其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争取做到辩护人与被告人在法庭上配合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