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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探析(3)
来源:未知 作者:秩名 日期:10-07-13
(二)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学界对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认识不一。下面就着重讨论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1、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金融机构的财物?回答是否定的。作为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不但包括金融机构的财物,而且包括并主要是他人的财物。在金融诈骗罪中,金融机构并不是惟一的被害人。例如,集资诈骗罪中的犯罪对象从实践上看,几乎都是自然人的财物,而不是金融机构的财物。
2、银行信用是不是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从经济学范畴看,信用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具体的借贷行为,其本身不是财富,也不会创造财富。笔者认为,银行信用中的“信用”不仅包括经济学中所指的信用,还包括伦理道德和民法中的信用。信用本身即是伦理道德上的概念,然后逐渐成为民法上的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才有经济学上的概念。在民法上,例如,我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就专设了“信用”一节,其中的信用就包含了伦理道德上的信用。刑法作为民法的保护法,当然应当予以保护。因此,银行信用应当成为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3、金融工具是不是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能证明金融交易金额、期限和价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即刑法中所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罪所使用的各种金融票据、凭证等。但是,金融工具只是行为人实施金融欺诈行为、交易资金的工具,是否有必要将其列为犯罪对象呢?笔者认为没有必要。金融工具虽然是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商品,但是行为人即使骗得了这种金融工具,在其未真正取得相应的财物或服务的情况下,还不算是“交付财物或服务”,还不能成为犯罪既遂。如果将金融工具也列为犯罪对象,必然会人为地扩大刑法的打击面。
4、服务(劳务)是否可成为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回答是肯定的。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服务(劳务)越来越多地成为金融诈骗罪所指向的目标,比如在国际技术服务和各种服务贸易中。当然,金融诈骗罪侵犯被害人的服务(劳务),实际上也是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因为被害人向行为人提供服务(劳务),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财物,卫生许可证。但是,由于服务(劳务)毕竟不同于普通的财物,也为了让人们予以特别的重视,有必要将其列入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三)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数额
犯罪数额,是指以一定标准计算的财产的数目,也就是货币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的数目。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也是金融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除了信用证诈骗罪外,刑法对其他七种金融诈骗犯罪都明确要求以“数额较大”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信用证诈骗罪未规定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求,是立法技术上的一个失误)。在金融诈骗罪中,犯罪数额是衡量行为人的金融欺诈行为罪与非罪、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标准之一,犯罪数额的认定在金融诈骗罪具有重要的刑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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