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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布四起集资诈骗罪典型案例
最高院公布四起集资诈骗罪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所以把握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除考察行为人有无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和拒不归还集资款、采取各种手段逃避返还集资款的情形外,关键应考察大量集资时是否有归还能力。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集资的,可确立为犯意的转化点。因此,应从犯意转化阶段,行为人的资产状况、利率、金额和集资资金投向项目的预期效益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行为人已经处于亏损经营,又无归还的资产保障,非法集资的利率高、金额大,所投向的经营项目预期收益一般甚至根本没有效益,根本不具有归还集资款的能力,属于集资诈骗犯意转化。最高院公布的四起集资诈骗罪典型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1.被告人斯茶仙集资诈骗案
斯茶仙系原浙江东山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东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浙江斯茶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 年至 2007 年间,斯茶仙用出资、赞助等方法取得多项荣誉及虚职头衔,隐瞒上述三家公司无正常经营的状况,虚构投资开发项目,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宣传广告,印制、散发宣传手册向社会做广泛的虚假宣传,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以支付年 18%至 10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 300 余人资金计人民币 1.67 亿余元,所得款项除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款
项被斯茶仙用于还债及挥霍,至案发尚有 1.42 亿余元不能归还。此外,斯茶仙还犯有抽逃出资罪罪行。8 月 5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斯茶仙执行死刑。
2.被告人杜益敏集资诈骗案
杜益敏系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 年至 2006 年 6 月间,杜益敏在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投资越南矿山和浙江青田钼矿未成的情况下,仍以投资上述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以月息 1.8%至 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计人民币 7.09 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至案发尚有 1.28 亿元未能归还。
8 月 5 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杜益敏执行死刑。
3.被告人蔡青等四人集资诈骗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2 月间,被告人蔡青、于庚全、郭晓博、张显成等四人,以开发“脱毒马铃薯”项目需要发展资金为名,伪造《合作经营意向书》,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468 万余元,案发前尚有 1698 万余元无法返还。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于庚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郭晓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显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蔡青、于庚全、郭晓博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蔡青、于庚全、郭晓博的上诉,维持原判。
4.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集资诈骗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 年 2 月至 3 月间,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以虚构的中国·沈阳谦政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大楼的图片和谦政商贸生态养老院简介为主要内容,制作沈阳市谦政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画册向社会公众发放,谎称公司正在筹建养老院需要资金,并制订市场销售方案,以购酒返利、给付高回报、承诺周周返本金和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288 万余元,至案发尚有 221 万余元无法归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依法驳回赵维谦、冯绍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