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拘留 >

人大刑事诉讼法学的特色与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方向,源于20世纪50年代法律系成立的审判法教研室(1955年以前与刑法教研室合在一起), 1980年正式改为诉讼法教研室。刑事诉讼法学方向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拥有被誉为“八大金刚”[1]的八位知名教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镇。现在,本学科由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卫东博士担任学科负责人。本学科自创立以来,一贯注重组建创新团队,建设学术梯队以及对青年教师、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等创新人才的发现与培养,形成了鲜明的特色,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创建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开刑诉法学科先河
1950—1955年,刑事诉讼法学科依托刑法教研室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1955年法律系成立了审判法教研室,由刑法教研室的刑事诉讼、法院组织法、民法教研室的民事诉讼这三个研究方向组成,专门负责司法制度、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当时,由苏联专家编写讲义,指定苏联的大学教材,讲授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由翻译人员翻译,[2]教研室教师记录下来,据此准备讲稿,然后再向学生讲授。教学内容以苏联刑事诉讼法为主,先后翻译出版了《苏维埃刑事诉讼》(实物教材表册),[3]《苏维埃刑事诉讼教学大纲》,[4]《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的准备工作》,[5]《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提起刑事案件》,[6]《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和监督审程序》(增订第二版)[7]等教材。
在学习和介绍苏联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从1952年起开始收集和整理新中国成立后发布的司法文件,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参考资料》,[8]先后共六辑。“大跃进”时期,审判法教研室师生合作编写了《人民司法工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锐利武器》,[9]因为本书,审判法教研室当时被评为人民大学科研先进单位。这些资料,对于研究新中国初期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弥足珍贵,也为文革后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编写和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素材。
在编写教材和培养政法师资的同时,老师们还对刑诉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如被害人的地位(如程荣斌教授在《法学》1957年第5期发表的《试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一文),辩护人的作用(如程荣斌教授在《法学》1958年第2期发表的《辩护人必须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一文)等进行了研究。这些教学和科研活动为新中国刑诉法学科的创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学科研究体系完整
本学科学术体系完整,涵盖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全部领域。例举如下: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是刑事诉讼理论中一个重大而又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它不仅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直接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阶级实质和指导思想,制约着整个刑诉法的解释和应用,是整个刑诉法赖以产生和实施的根本出发点。深入进行刑诉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仅能够使刑事诉讼理论日臻完善,而且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0]这些研究在后来得以深化,体现为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和控审分离原则。关于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认为它是宪法性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的直接体现。该原则的宪法根基在两大法系分别为正当程序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该原则在我国未得到充分实现:法定程序得不到有效执行;隐形程序、潜规则大行其道;各地推出的许多改革措施突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该原则仅适用于公权力主体,一个重要例外是权利受处分人的同意。该原则与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关系密切。[11]关于控审分离原则,认为其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裁判者的中立。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配合”原则的影响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控审不分现象极其普遍,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进行矫正。[12]
刑事证据理论。刑事证据理论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学科对证据的性质、基本特征、分类,基本原则,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等争议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13]首先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作了概括性总结,即“循法求实”,要求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真实情况;重证据、轻口供、严禁刑讯逼供;要求主观正确反映客观,符合案件事实真相。[14]对证据的基本特征,主张三性说,认为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必不可少的一个特征。它是刑事证据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真实的保证。在证据的分类问题上,探讨了证据分类和证据种类的关系,得出应该在统一证据分类概念的基础上按科学的分类标准划分。[15]其次对证人资格尤其是同案被告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况:具有共犯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不具有证人资格;不具有共犯关系,但在犯罪中仅系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具有证人资格;虽有共犯关系,但已分离审判或已先行结案的同案被告人有证人资格。[16]这种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解决问题的态度是科学的,得到了学界的认可。
律师制度。伴随律师制度的恢复,辩护律师的重要诉讼职能越来越受重视。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颁布以前,就开始探索辩护制度。提出被告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并且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都是受国家法制严格保护的。所以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手段,他所保护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相一致。[17]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作了很大的限制。本学科的学者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18]如要明确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扩大律师进行辩护的范围,允许律师从侦查或起诉阶段就参加诉讼,诉讼文书应反映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从法律上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同时提出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从属于被告人,也不从属于公诉人和审判人。律师不受公诉人意见的约束,不受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不受审判人员意见的影响。[19]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程序虚置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扭转,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尚未真正革除。对此,本学科研究人员发表多篇文章,系统地论述了在控辩式诉讼下加强律师辩护职能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律师的辩护职能。[20]
三、搭建学术研究平台
1998年,本学科创办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本中心创立十余年来,每年都有二十余名研究人员从事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在长期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本学科在指导教学方面逐渐摸索出来一套以科研项目促进学生成材的培养模式,将研究生引入到国际项目的研究过程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馈理论的方式培养其兴趣、充实其知识、锻炼其能力,在成果频出的同时还增强了其实践动手能力、把握实践问题的能力。
本中心自设立之时起,就致力于完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和推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本中心现已发展成为中国刑事司法领域里一支以实证研究与国际交流为特色的新生力量。其合作伙伴基本上涵盖了在华的所有资助机构与国际交流机构,包括欧盟驻华代表团、英国使馆文化委员会、英中协会、美国使馆、福特基金会、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英国埃塞克斯大学法学院、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等。本中心承担并实施了二十余项国际、国内重大研究课题和国际合作项目,如与欧盟驻华代表团合作开展了“遏制酷刑”重大项目,与美国大使馆合作开展了“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项目,与美国律师协会合作开展了“重罪案件庭审演示”项目等,项目经费累计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出版研究成果近二十部。本中心已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刑事司法研究机构,目前正在努力打造成为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的全新平台。
四、推动人权保障事业
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时代的强音。2004年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如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部门法中予以贯彻和落实,成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在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实施中首当其冲。从司法实践看,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等诸多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十分突出。本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中国诉讼制度改革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在该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究,先后出版了《刑事审前程序研究》、《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等多部著作,发表了一系列研究论文,专门就刑事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理论、原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在欧洲实地考察中,本中心总结了英国、匈牙利、立陶宛三国的反酷刑经验。在对这些域外经验辨别与归纳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进一步推进反酷刑工作的方向。提出要明确反酷刑的范围,酷刑不仅局限于刑讯逼供,还要扩大禁止酷刑的法律规范的范围;提高对反酷刑公约价值的认识,在立法与执法领域推进公约的落实与贯彻;要从遏制酷刑的系统论视角出发,建立并完善各种配套机制;要积极稳妥地探索司法程序之外的各种监督、预防酷刑行为的有效机制,提出在我国建立定期探访制度。通过建立独立的机构对羁押场所进行随机、定期的访问与查看,记录并反馈相关酷刑存在情形,以督促监管部门增强对反酷刑义务的履行程度。[21]
推进反酷刑工作,首先要界定清楚何为酷刑。在此基础上,结合域内外反酷刑的经验及实践,探讨反酷刑的路径选择问题。通过分析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在遏制酷刑中的作用和有效举措,提出反酷刑应实体与程序并重——从程序法上以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断绝酷刑实施者的动机,从实体法上给酷刑实施者以相应的责任;程序内与程序外并举——从程序内落实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律师的帮助权、职务犯罪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等,从程序外动员社会的力量,建立独立的遏制酷刑机构。[22]
在遏制酷刑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一项重大突破:首次将遏制酷刑的着眼点由查处酷刑转变为预防酷刑,并围绕着《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问题,对羁押巡视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羁押巡视制度的研究使用了全新的实证研究方法——实验法,通过在吉林省辽源市看守所试行羁押巡视制度,用实证数据表明了此类羁押巡视制度的功用。[23]羁押巡视制度的推行在中国首次向公众打开尘封多年的看守所,公众监督的阳光第一次照射在看守所这一长期与世隔绝的场所。羁押巡视制度的试点推动了中国看守所对社会公众开放的步伐,目前公安部正在全国推行看守所开放日活动,羁押巡视制度带来的一丝清风正在推动着观念的更新与制度的改变。
2010年初,本中心针对中国看守所频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就看守所法律修改这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召开了国内首次有关看守所立法的专家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领导同志与学术界专家齐聚一堂,通过对话的方式就看守所改革与立法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目前本中心正在积极推进看守所问题的研究,试图弥补长期以来学术研究的这一盲区,提高酷刑预防与查处的有效性。
五、国际交流合作频繁
本学科在已有的国际合作项目、交流项目基础上,加强推进对外法学交流。首先,针对国内出现的热点问题,邀请一批在国际学术界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到国内开展讲学、讲座等学术活动,提高了学术交流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从而拓宽了国内研究的视野。为了真切地了解域外的经验,本学科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实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律师分别于2002年10月、2004年6月、2006年10月、2008年8月、2010年5月、2010年10月六次赴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匈牙利、立陶宛、瑞士、丹麦、韩国、俄罗斯、美国等国家进行了保释、刑事诉讼法修改、反酷刑、量刑程序等方面的考察,了解两大法系刑事司法制度的最新进展。通过这些频繁的国际学术交流,使我们的眼界更为宽广、视野更为开阔。其次,把友好访问与专题考察结合起来,把比较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在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后,思考其本土化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利用同国外学者交流的机会,介绍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取得的进步和成就,以及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增强沟通,减少误解,为国际间的平等交流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从2000年至今,本学科以本中心为平台,承担了一系列重大的国际科研项目,召开了二十余次大型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国内外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联合国际知名机构和国内高层机关,如最高法、最高检等,就死刑复核程序、律师权利与司法公正、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现代公诉制度等重大问题展开研讨,得到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实务部门合作,主持召开了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律师等方面的专题研讨会,引起了立法、司法机关的极大重视,受到高度好评。如2005年在北京举办“模范刑事诉讼法典论证国际研讨会”、“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专题国际研讨会”; 2006年在云南丽江召开“刑事法律援助培训研讨会”; 2007年和美国律师协会在厦门、驻马店、西宁举办“重罪案件庭审演示研讨会”; 2008年和欧盟驻华代表团、英中协会在辽源举办了“中欧遏制刑讯逼供合作项目结项暨辽源羁押巡视制度试点总结研讨会”。
在这些国际学术会议上,国内外专家同仁深刻地研讨了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掌握了国内外最新的学术动态和立法、司法资料。在研讨会的基础上,出版了一批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和律师辩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保释制度和取保候审》,《“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抗制酷刑——法官及检察官手册》,《中欧遏制酷刑比较研究》,《规范取证行为、遏制刑讯逼供——警察培训手册》等。
六、实践实证研究方法
自1999年在诉讼法学界开创调查研究的风气开始,本学科每年暑假均组织研究团队赴全国各地实施各种调研活动。2000年实施了“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调研与对策”的研究,课题组成员到深圳、烟台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公、检、法、司等部门实务工作者对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和改革建议。通过实地考察和跟踪研究,出版了《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这两本书深入系统地归纳、总结了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这可以视作我们在实证研究与法理研究的结合上迈出的第一步。
2002年,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出现的辩护难问题,本学科课题组成员赴山东寿光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证据开示在基层法院的运作情况,并成功进行了为期四年的证据开示试点。2003年,本学科教师与博士生赴大连、烟台进行实地调研。2004年,部分师生赴上海、重庆等地进行调研。2006年,本学科组织教师以及博士研究生前往全国十五个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就刑事二审开庭情况进行大规模调研,并出版了《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一书。针对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相关问题,本中心研究人员奔赴各地进行各种形式的调研活动,最后经过细致的整理分析,形成了书面调查报告,并结集出版了《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究》一书。2008年,本中心与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了“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试点,在历时一年的试点工作中,辽源市共选聘了20名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组织其到市看守所进行巡视21次,访谈在押人员32人,并查看了看守所的主要工作区域,向看守所反馈了审讯室不规范等6个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在规范羁押场所管理、提高在押人员基本待遇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辽源试点后,在全国范围内,羁押场所分多批开始面向社会开放,提高了羁押管理的透明性,提升了民众的信任感。
在从事大量实证研究项目的同时,本学科的老师、博士生开始思考实证研究方法论方面的基本问题。近年来,本学科陆续派出年轻教师、博士生赴美接受哈佛大学组织的实证研究方法培训班,专门学习、研究实证研究方法的设计与实施,与国外同行交流,沟通实证研究方法的相关问题与研究进展。本中心在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研究方法也从简单的调研向更为全面的多种类实证方法综合运用的方向发展。在近期进行的芜湖量刑程序试点项目中,本学科师生已经开始熟练使用以实验法为核心的多种实证方法,包括科学地设置实验组与对比组案件,观察、调取司法统计数字、问卷、个别访谈、阅卷等。陈卫东教授在2009年第6期《法学研究》上发表了长达2万多字的羁押巡视制度实证研究报告,其中关于实证研究方法的展示引起了学术界、实务界的较大反响,对于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