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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如何定罪量刑
职务侵占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某公司保安的职务之便,盗窃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内的投影仪,共计价值人民币二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责任其刑事责任,本案基准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在审理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偷出财物后次日早上出于害怕就将财物放至其表哥房间并写明归还地址与收件人交还失窃单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窃得财物的金额不大,且已如数归还,没有造成失窃单位损失。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前没有任何劣迹。
综上,辩护人认为由于被告人缺乏法制观念,一时贪念走上今天的被告席,教训的深刻的,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时判决如下: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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