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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有一案子,一个学校在采购教材过程中,收受回扣款15万元没有入单位账,而是在校长等人的主使下放入单位的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校长06年1月买房,资金不够,叫单位的会计从小金库中拿出3万元借给他支付房款。 问:校长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吗?有人提出,挪用公款的对象是公款,而本案的对象是单位非法受贿来的款项,不应该是公款,因此对象不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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