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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协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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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协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下】 (2010-09-17 21:31:01)

标签: 贵州律协 死刑辩护 指导意见 借鉴 律师 杂谈 分类: 规范文件

按:根据中国律师网报道,《贵州律协死刑辩护指导意见(试行)》涵盖了死刑案件的辩护思路、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内容,共10章102条。本博文所搜集的文本显然与报道的内容不太一致。本博文即使不是正式文本,但也不失其借鉴意义。

第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六十二条  在开庭前,辩护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第六十三条  在法庭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法按时出庭的,辩护律师应书面申请法院延期审理。

第六十四条  对于认定案情有重大影响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辩护律师应申请法院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

第六十五条  在开庭前,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应形成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的辩护思路,并根据辩护思路拟定辩护提纲。

辩护律师的辩护提纲,应包括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论提纲等。

    第六十六条  在开庭前,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向其告知庭审程序、庭审应当注意的事项,并就辩护思路、辩护意见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辩护律师应按照审前形成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提纲,进行发问、质证、举证、辩论。

第六十八条  在开庭时,辩护律师发现法院未按其审前申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再次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当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并说明理由。

在上述请求未被采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阐述上述证据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并提请书记员对此予以记录。

第六十九条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形成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辩护律师应申请法庭休庭,与被告人进行协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辩护策略,继续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形成量刑辩护思路,被告人开庭后突然不认罪的,辩护律师应申请法庭短暂休庭,或向审判长申请与被告人协商。协商不成且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当庭翻供缺乏事实基础的,辩护律师有权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

    第七十条  在死刑案件中,为同一被告人辩护的两名律师,辩护观点出现重大分歧的,应当申请法庭短暂休庭,或者向审判长申请与被告人进行协商。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协调辩护思路,达成一致的辩护观点。两名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无法形成一致的,由被告人采纳或选择其中一种辩护意见,另一名辩护律师应当对这一辩护意见予以服从和支持。另一名辩护律师不能接受该辩护观点的,有权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

    第七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立功情节的,应当申请法庭延期审理并予以核实。

    第七十二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以及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总结其要点,并及时调整辩护思路和辩护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

    第七十三条  在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应当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第七十四条  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应使用法律规定的规范用语。

辩护律师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不应针对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

    第七十五条  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辩护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七十六条  法庭审理结束后,辩护律师应及时整理辩护意见,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向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