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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之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之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委托,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指派尹努、胡朝阳担任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xx涉嫌犯罪的罪名应是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xx是在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时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与死者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受害人右股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后果,被告杨传平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在交警到达现场前,金牛卫生院的段副院长赶来查看了死者当时受伤情况,也表示无法进行抢救,在交警到来时死者脸色已经变得苍白,不再动弹,这可以看出死者死亡的速度很快,这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结论相吻合。

在事发后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

此致

武胜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胡朝阳、尹努

0一一年六月三日

 

注:被告人杨xx后被以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