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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案情] 李某是远东公司(非国有公司)的董事长,与何某是朋友关系,何某也想创建一个公司,便请李某帮忙。在公司建成后不久,何某因有事要去国外一段时间,便委托李某为其保管公司的公章以及银行帐户等有关财务手续,双方办理了委托手续。何某走后李某便这些手续及何某公司的公章全部交给自己公司的会计张某保管,这种情况何某并不知道。后来会计张某凭着所掌管的这些手续,将何某公司的帐户内6万多人民币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并且离开了远东公司。何某回国后到银行取款,发现款已被人取走便质问李某,李某到银行查证才知道钱是被会计张某取走,便向张某索要,但张某拒绝还款。

  [分歧]

  对于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本案张某所侵占的财产非本公司所有而属于远东公司,其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利用其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财产占为已有,其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其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三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占罪的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2、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行为前不为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埋藏物或遗忘物。3、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罪则是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埋藏物或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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