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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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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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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