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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论刑事诉讼法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2013-01-29 11:07:52)

标签: 2013 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 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分类: 学术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辽宁第一案在锦州宣判

  来源:华商晨报   

昨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宣判。法院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9356.5元。

该案成为辽宁首例新《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宣判第一案。

家住锦州义县的陈小东(化名)在沈阳的工地打工,结识了女孩张丽(化名)。两人在20118月确立了恋爱关系,12月一起回到义县。同居中,因张丽经常接到男性朋友的电话,两人心中产生隔阂。20122月,回到沈阳后两人闹掰。430日,陈小东希望和好,被拒绝后两人一起回了义县。晚饭后,陈小东带着刀将张丽约到外面,见再次要求和好不成,陈小东用尖刀刺扎张丽颈胸部数刀,致张丽当场死亡。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小东有预谋地持刀杀害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小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丽的母亲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9356.5元。

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张丽的母亲要求被告人陈小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42201.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093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09340元和张丽母亲的医疗费3000元、生活费4505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上述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

审理本案的法官称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也就意味着从201311日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相关的医疗费、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对要求赔偿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

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