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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涉嫌盗窃和抢劫罪辩护词
511系列盗窃抢劫案是震动整个海南省的有巨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被检察院指控盗窃工程车柴油十余起,涉嫌两起转化型抢劫罪,有一名协警被撞死,社会反响强烈。本案开庭从早上八点钟一直开庭至下午四点,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和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李律师不畏各方面的压力,出庭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是律师的天职,律师并不是为坏人辩护,而是为人的基本权利辩护,为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为人的尊严辩护。以下是本案的辩护词,期与同行交流。(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本辩护词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
海南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案件辩护:梁某某涉嫌盗窃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李金良律师接受本案梁人伟及梁人伟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两位律师担任梁人伟涉嫌盗窃、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梁人伟,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今天依法参加法庭审理,参与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为梁人伟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梁人伟在511事件中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梁人伟在案发时具有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主观心态。
月11日;侦查卷第二卷,第24-29页);“但我又见到他(被害人)不站在车的前面,而是右侧,我看可以躲开他,便加大油向左拐,”“应该不会撞到人”(2009年5月12日侦查卷第二卷,第43-45页);“当我后倒车时发现有一个人站在我车的前右侧,我为了避开那个人我便将车调头并一直往琼海市方向逃走。”(2009年5月19日;侦查卷第二卷,第48-54页);“我看见那个人之后,我害怕撞到那个人,我就往左边急转弯,准备掉头往琼海方向逃走,我往左边转弯的时候认为不会撞到那个人,因为从车上下来的那个人站在我车的右前侧,所以我继续左转弯然后加大油门往琼海方向逃走了。”(2009年8月5日,侦查卷第二卷,105-108页)等等。
月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在梁人伟的车头用手抓住保险前杆,拍打车头盖示意停车。
关于被害人示意停车并拦车时所处的位置,梁人伟作了供述,陈伟军、黄新军、王大顺及吴红阳四位目击证人都分别作了证言。梁人伟关于被害人拦车时位置的描述是稳定且一致的,即被害人是站在梁人伟车头的右前侧约2米处。而四位目击证人所做的描述则是前后矛盾,互不一致,其中:
证人陈伟军有两次询问笔录,公诉方提供其在侦查阶段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作为主要证据,然而陈伟军在补充侦查阶段作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则与第一次询问笔录不一致。在补充侦查阶段,陈伟军描述被害人站在该越野车的正前方进行阻拦的,双方距离大约有两米远,具体位置是在靠该车的右边大灯处,此次证言的描述与梁人伟的供述一致,即当时被害人是站在梁人伟车头的右前侧约2米处示意停车的。
证人黄新军有两次询问笔录,公诉方提供其在侦查阶段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作为主要证据,然而黄新军在补充侦查阶段作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则与第一次询问笔录不一致。在补充侦查卷中,黄新军描述被害人是在离越野车1到2米处示意停车,此描述与梁人伟的供述基本一致。
证人王大顺有两次询问笔录,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侦查阶段)中,王大顺描述被害人是站在副驾驶的位置进行喊话和阻拦的;在第二次询问笔录(补充侦查阶段)中则又说被害人是在车前方右侧大灯处进行阻拦的,而王大顺自己则站在副驾驶的位置进行阻拦。王大顺的两次笔录前后完全不一致,但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描述则与梁人伟的供述相一致。公诉人提供的是王大顺作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作为主要证据,而忽视了第一份笔录的存在。
证人吴红阳有两次询问笔录,两次询问笔录的描述不一致,与其它几位证人的描述也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