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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泉州律师晋江律师石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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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泉州律师晋江律师石狮律师南

   2009-11-09 21:38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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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全部罪名列表〗
  
   
  
  [释义]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12.11 法发F199n 42号)
  
  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上海市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卖淫、嫖娼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分类:刑事案例 | | 浏览:2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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