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林豫新故意杀人罪上诉案二审辩护词 叶燕芳
说明:
这是本所办理的一起死刑改判死缓的典型案件。一审辩护观点是:间接故意杀人罪。二审阶段,本所叶燕芳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这一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
二 审 辩 护词
--林豫新故意杀人罪上诉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我们作为林豫新的上诉审辩护律师。我们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会见了上诉人林豫新,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交上诉审辩护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案的性质应该属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认定林豫新犯故意杀人罪,与客观事实不符,定性有误。
本案的案发经过,正如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查明那样:2004年8月12日晚八时许,上诉人林豫新到林太武店中玩,之后林燕、林土木相邀一起打麻将,刚坐不久受害人林益民也到了林太武店中,林太武就走开让林益民来打,麻将刚打完一圈时林益民便掏出几百元钱出来想买包烟,此时被林豫新看到。林豫新就想起林益民家的狗将自己的侄女咬伤,其中还差42元医药费林益民推说没钱一直未付清,于是林豫新就叫林益民把这42元钱付掉,林益民不肯付,双方发生口角后林豫新就回家了。由于林豫新还想向林益民要回那42元的医药费,但又怕同林益民打起来打不赢他,于是便从家里拿了一把挫刀放在自己的裤带内。当晚十时许,林豫新骑摩托车到其母亲黄凤灵家中,问林益民有没有来还钱,黄凤灵说没有,林豫新就将摩托车放在其母亲家门口,跑到林益民家敲门,见无人应答就想返回。此时林益民正好骑车回来,林豫新就上前向林益民要钱,林益民不但不给还打了林豫新几下,于是林豫新就拿出锉刀朝林益民的右屁股捅去。
但《起诉意见书》遗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那就是:当林豫新发现自己捅中了林益民后,就想打120,因手机没电,立刻骑车到林萃碧家,告知自己捅伤了林益民,叫林萃碧赶紧打120并叫吴裕福等人帮忙,还把摩托车留给林萃碧使用。对此,有林翠碧、吴裕福的“询问笔录”为据。
案发后,林豫新因害怕日后被林益民报复,就跑走了,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知道自己不慎将林益民杀死了。
从以上事实经过,我们不难得出:
一、林豫新在主观上只有伤害林益民的故意,但没有杀死林益民的故意。
案发前,林豫新并没有蓄意谋杀、非法剥夺林益民的犯罪动机(即无直接故意)。其去找林益民,是为了讨回42元钱,而不是去报复;其带刀,是因为害怕自己打不过林益民,为了防身而不是为了要去杀林益民;其之所以捅了林益民一刀,是在讨不到钱又被林益民打后想教训教训林益民(即伤害林益民),而不是为了要杀死林益民。
案发后,林豫新采取了一切可能的积极救助措施,并没有放任林益民流血而死的意愿和行为(即无间接故意)。林益民的死亡,完全超乎了林豫新的主观意志。归案后,林豫新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好。
如果说林豫新真的想要杀死林益民并畏罪潜逃的话,就不会在众目睽睽之下,选择在林益民家门口杀人,也不会朝林益民的屁股(非致命部位)捅去、且只捅一刀,更不会在捅伤林益民后自己跑去告诉别人,还要人去救治林益民。
二、受害人林益民对本案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林豫新和林益民之间并无什么深仇大恨。就是为了42元医疗费,双方之间起了争执。林益民家的狗咬伤林豫新的侄女后,林益民长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林豫新知道其有钱不还的情况下,还对林豫新恶语相向,甚至动手人,这才导致林益民产生伤害他的犯意,并失手将其杀死。应该说,林益民对诱发林豫新的犯罪动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为辩护人,我们清楚的知道,不论林益民有多大的过错,林豫新都不能通过暴力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家境的贫困、教育的缺乏,还有许多象林豫新一样的人,靠一时的冲动来发泄对现世人事的不满。有的人可能并未造成什么恶果,但有的人却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林豫新就是其中的一个。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我们深切的感受到,他并不是一个穷凶极恶的罪人,虽然他有过前科,虽然他不慎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
我们很难想象,为了区区42元钱,林益民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而林豫新一脚也迈进了鬼门关。是不是只有死刑才足以遏制犯罪?才能彻底根除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才能抚慰伤者?每每面对法律援助案件,面对那一双双渴望生存的目光的时候,我们都会不禁思考。
生命对每一人来说,毕竟只有一次。我们衷心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给林豫新一次改过自新的重生的机会。谢谢!
200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