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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诬陷受贿刑事犯罪 上访十五年难讨公道

  被诬陷受贿刑事犯罪 上访十五年难讨公道
  济南炼油厂车间主任惨遭迫害向谁诉求?!

  我叫胡庆山,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黑龙江省阿城市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35号东篱花园65号楼2单元101室
  我1964参加工作,从大庆炼油厂调入胜利炼油厂,1972年初,我从胜利炼油厂调入济南炼油厂,参加筹备工作,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并曾经在1981年11月14日润滑油开工时,因公双眼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8级伤残)一直以来,深受领导和职工好评!
  1992年,我调任供排水车间主任,由于为人耿直,敢于直言批评,无意中,得罪了副厂长李家瑞,岂料,从此厄运降临……
  心怀叵测的副厂长李家瑞,诬陷我收受他人贿赂,1998年4月9日下午2时,我被历城区检察院双规,在羁押期间,办案检察官惨无人道地对我刑讯逼供,我浑身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非人的虐待,最后屈打成招,只好按照检察官认定的“犯罪事实”招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历城区法院主审法官,无视我当庭提出的辩解事实,也不同意炼油厂证人出庭,不顾事实,颠倒黑白,曲解法律,枉法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半!
  我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枉法判决,依法向济南中院上诉,也被枉法驳回。
  1999年10月9日,我刑满出狱后,一直不断地向历城区、济南市、山东省有关部门申诉,反映冤情,数百次进京上访,但是,济南市地方少数官员却无视上级领导的多次批示,阳奉阴违,百般推诿,压案不查。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省高院作出(2003)鲁刑监字第48号再审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指令济南中院再审,济南中院(2004)济刑再终字第3号裁定,把申诉人“利用负责为本单位购进药剂的职务之便”改为利用车间主任职务(车间主任更无此权利)之便,而又维持原判。
  近十五年来,我倾尽家财,四处举债,在漫漫的维权路上,凄风苦雨,艰难前行……
  恳请社会各界正义人士援手相助,给予我道义上的帮助!谢谢!!!

  联系电话:13953167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