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挪用资金罪主体要件
问题:
┊ ┊ ┆
lily
[新手]
挪用资金罪主体要件 0分
标签:回答:1 浏览:1207 提问时间:2007-04-23 15:01
您好,我是一名学生,我想咨询一下,就是被聘为一个公司的项目经理,一直在公司上班,但是公司没有下达聘任书,能否被认定为该企业的职工,是否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谢谢!
共0条评论...
最佳答案 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 ┆
事实上已经与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视为该企业的职工。公司没有下达聘任书,并不影响其为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
只要是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其行为都已经构成了犯罪。
当然,这里所述的公司、企业是非国有性质的。如果是国有企业,则应是挪用公款罪了。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答:2007-04-23 15:22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共2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