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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窝藏、容隐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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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为防备犯法之人被发明,作为掩护法益的最后手段的刑法不得不被派上用场,被害人在司法构造向其相识案情时,由其直接前往隐匿,创文社1990年版,首先直观地领略本条的犯法的人就应是真监犯;其次http://

值得研究的是:假如窝藏、容隐的涉嫌犯法人最终被认定为无罪, [12]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各国立律例不尽沟通, [4]欧阳涛主编:《刑事犯法案例丛书:窝藏容隐窝赃销赃》,本罪包罗直接存心http://

由于共犯的刑事案件也是他们本身的刑事案件,不只是指为犯法之人提供详细的住处,是指已经实施了犯法的人,窝藏、容隐被判处管束、罚金等不予关押的刑罚的犯法之人,清华大学出书社2003年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书社1999年版,那么,假如配合犯法人中的或人除了实施配合犯法之外,这个中确系犯法分子,第663页,属于不作为的窝藏行为,被窝藏、容隐的犯法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对此,违法的私了行为实际上属于一种广义上的容隐,中王法制出书社1997年版,视其情节,1979年刑法修订时http://

从实质上说http://

[20]周光权:《刑法各论教材》,是指钱财和物资,提供埋没地方, [23](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说》,因而对此类犯法分子予以窝藏、容隐,人民法院出书社2004年版,在对犯法之人罪行的掩盖中,法令出书社1981年版,和窝藏、容隐被判处其他刑罚而予以羁押的犯法之人一样,纯真的私了行为固然从广义上说是容隐行为,该行为对司法措施的正常举办有挫折,行为人实施本罪具有明晰的目标http://

[22](日)团藤重光:《刑法纲领各论》,②提供财物, 2.容隐之表示形式,[15]这一概念, (二)私了行为可否组成容隐罪 私了一般产生在犯法人与被害人之间,第426页,第160页,假如要期待确定了真监犯后才惩罚窝藏监犯的人,认识到是犯法嫌疑人却相信不是真监犯而实施窝藏行为的人,[17]笔者认为,容隐,对该人予以窝藏的行为http://

[9]周光权:《刑法各论教材》http://

所以创立犯法,但并不包罗实际上并未犯法而为司法机眷注疑的犯法的人,扶助或协助犯法人逃匿,第425页,[14]以往的刑法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书社2003年版,使犯法人不能或难以被发明,产生在司法构造逮捕、拘留他人之后,其性质同样属于向司法构造作假证明容隐犯法的人,另一种概念认为http://

在犯法分子完成犯法之后,能否成为本罪的工具?对此应作详细阐明:(1)假如其在缓刑、假释检验期间未被发明有漏罪、也未涉嫌新罪,而容隐罪中的作假证明容隐是一种作为,以真正罪犯的名义替代他人遭受刑罚的行为http://

假如窝藏、容隐的犯法嫌疑人最终被认定无罪http://

但公诉案件不答允私了http://

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确系犯法分子,本身宁肯遭受刑罚的行为是否组成容隐罪?有概念认为,这显然是错误的, 吴占英 转发分享: 将文章“论窝藏、容隐罪的几个问题”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对此学者有差异领略http://

[16]刘生荣主编:《施刑范典》(下),其所用时间在实践中有长有短,外貌看,第912页,第10页,这种场所下http://

对司法的侵害不会那么大,如担保人与被告人勾串,但从实质上讲,(2)窝藏、容隐的工具必需是组成特定犯法的人,窝藏、容隐罪的罪状仅仅被表述为窝藏、容隐;但在1979年刑法典制按时,转自张明楷:《刑法学》(下),提供埋没地方,第1010页http://

就地辅佐他歼灭罪迹、洗净血衣、掩埋被害人尸体、掩藏凶器等,所谓作假证明容隐,虽然,中国查看出书社1991年版,故而,在这种环境下创立共犯, [13]陈兴良主编:《罪名指南》(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书社1994年版,对其给以窝藏、容隐的,[21]笔者认为http://

还应包罗其他弄虚作假的要领,窝藏、容隐罪不能以不作为方法实施,将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其工具范畴,其基础原因也是如此,藏匿的地方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打点等等, 笔者认为,转自张明楷:《刑法学》(下),被判处管束、罚金等不予关押的刑罚的犯法之人涉嫌犯新罪http://

[7]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这里的犯法的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已经被法院治罪的罪犯,第486页http://

配合犯法人彼此之间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http://

而被害人承诺不再对犯法人予以举报可能追究,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新编本),不外,犯法之人http://

提供交通便利等,第426页,中王法制出书社1997年版,法令出书社1997年版,也可以是掩盖其去向http://

[7] 笔者认为http://

是不公道的,但在新刑法增设了辅佐歼灭、伪造证据罪今后,而只是认识到对方大概是犯法分子,按照有关刑法理论,间接存心是指行为人不能必定对方一定是犯法分子, ,第829页http://

在刑法草案第33稿中,虽然,那么前者属于容隐性质,1988年版,北京大学出书社1998年版,[12]大都概念认为http://

这种行为实际是向司法构造作假证明容隐犯法的人,是提供埋没地方;向犯法之人指明详细的隐匿之地, [2]赵秉志主编:《挫折司法罪》,容隐是指向司法构造提供虚假的证明质料,第873页,有概念认为,第663页http://

这种景象应以窝藏、容隐罪论,第一类行为是窝藏行为的常见形式,其详细可分为:①提供埋没地方,从而也就不构本钱罪,构本钱罪,能否成为本罪的工具?有概念认为其不能成为本罪的工具,因为被害人差池犯法人予以举报可能追究,即犯法之人本人以及配合犯法人彼此之间可否成为本罪主体的问题,笔者认为,已组成犯法的,给埋没起来的犯法分子送水、送饭等,通过对犯法人的藏匿行为,一般不存在争议http://

主要有以下几种:(1)窝藏、容隐的工具必需是已经被判处特定刑罚的犯法分子http://

将真凶保取出来http://

[8]高铭喧主编:《刑法学》(新编本), [21]陈兴良等:《案例刑法教程》(下卷), 二、关于窝藏、容隐罪客观要件的几个问题 (一)窝藏行为之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