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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还是诈骗罪?成功辩护判刑五年
刘X贪污、诈骗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1999年11月9日,委托人张X前来XX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丈夫刘X所犯的贪污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XX律师办理这起案件,XX律师与委托人张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刘X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刘X系个体经营者,男,汉族,现年42岁,高中文化程度,现因涉嫌贪污案件,被XX检察机关破案抓获。现已经被以贪污罪罪名起诉至法院审判审。委托人张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自己丈夫刘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XX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刘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995年6月到7月间,被告人徐XX利用在XX工程总公司电气化工程公司XX材料库任材料工之机,私自做主,让被告人刘X先后从材料库拉走85#、110#铜电车线散件1766.5公斤,每公斤价值人民币23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0629.5元。嗣后,被告人刘X在XX电线厂加工,卖到XX软线厂获赃款4万余元。后刘X给徐XX购买金项链1条,金项链坠1个,共计价值2927.36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追回。
二、1996年7月间,被告人徐XX在任XX工程总公司电气化工程公司XX材料库库管员期间,伙同被告人刘X从XX材料库盗窃85#铜电车线两盘,共计5714公斤,每公斤价值人民币32.4元,总计价值185133.6元。被告人刘X将其中一盘卖到洛阳XX分局XX段获赃款79576元。另一盘委托电化段材料设备科出售。嗣后,被告人刘X给徐XX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已发还原单位。
……。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刘X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内外勾结的方法共同贪污国家财产,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为了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被告人刘X对起诉书指控自己所犯罪行均不认可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根据证据情况做证据不足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刘X犯贪污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缺乏价格鉴定结论。
二、本案两被告人缺乏公诉人指控构成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三、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案件的废铜电车线重量不清,次数不清。
四、对蔡XX4月份的一次谈话笔录的看法。
综上所述,由于公诉人提交的全部公诉材料和证据明显不足,即缺乏价格鉴定结论,又缺乏两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主观故意,部分事实不清。因此,依据公诉人现有的材料和证据,不能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犯有贪污罪的罪名成立。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刘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随后,被告人刘X上诉至XXXX中级法院。该中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的一审中,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具体是:本案第一起案件认定数量有误;本案第二起案件不能认定为贪污罪;本案的涉案赃物价格应以西安市价格事务所的《价格鉴定结论》为准。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第一起案件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第二起案件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一审判决后,公诉方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同时本案被告人刘X也提出上诉。在此案二审开庭时,辩护律师发表了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
几天后,二审法院进行了二审裁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刘X贪污案件刑事辩护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刘X在本案中第二起案件在罪名认定上的问题,和该案中赃物价格未经鉴定的问题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贪污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刘X获得法院较轻的有期徒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刘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