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受贿罪 >
受贿罪有罪辩护词
受贿罪有罪辩护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20
推荐刑法律师:
受贿罪有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上诉人XXX,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现根据
(三)上诉人与国家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与国家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与国家之间必须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2、行为人为国家服务,并由国家向行为人支付报酬,报酬的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如果行为人的报酬不来自国库,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3、行为人必须享有国家保障的福利待遇,如医疗、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等。然而上诉人进入湘南开发有限公司两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享受XXX县人事局惠人(2007)3号文件所规定的县级工业园区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更没有从国家财政中取得工资报酬。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其工资待遇由县政府主管部门确定”是严重违反事实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未被发现的部分受贿事实,依据《刑法》第67条:“被采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应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未予认定是错误的。而且上诉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回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虽然予以认定,但是并未在判决书上充分体现。因此,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处上诉人六年明显过重。
三、对于上诉人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应以受贿罪定刑,只应以商业受贿论处。鉴于上诉人具备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此,请二审法院全面、深入地分析本案案情,结合上诉人的情况,撤销原判,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希采纳。
谢谢!
辩护人:XX律师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上一篇: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
下一篇: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
特别推荐 · 论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 相关文章 ·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赃款去向不应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 对受贿罪处罚标准的中外刑法比较 · 受贿罪客观方面之我见 · 受贿罪如何量刑 · 行贿人检举他人受贿可否构成立功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法律快车网取得联系。
查找刑事辩护律师
热门地区 随机推荐
如果没有找到您所在地区律师,请点击更多地区查找更多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