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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南宁刑事麦律师

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麦朝雄(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专注于刑法和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辩护经验丰富,有诸多成功案例。擅长经济犯罪、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等刑事辩护。麦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迄今已为多名犯罪嫌疑人获得撤销案件(侦查阶段)、不起诉(检察院起诉阶段)、从轻减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甚至宣判无罪(法院审理阶段)。此外,麦律师还拥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和良好人际关系及丰富的社会资源。
联系方式: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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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1450120091019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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