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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吴艺珍案件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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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吴艺珍案件的深度思考) (2010-02-23 17:41:45)
标签: 法律 证人 刑事诉讼 诉讼权利 吴艺珍 辩护 武绍智 芳草宜人 公平正义 杂谈 分类: 武绍智的学术研究
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的必要性
------吴艺珍案件的深度思考及两会建议
作者:武绍智
前言:
己丑之冬,京城刑辩律师倍感寒冷,于我这个执业20余年的老律师尤甚,庚寅之春的早晨,依然是春寒料峭。“逝者如斯夫”,时光日夜不息,不知多少苦痛会被吹散在风中,然而,又谁否认“人间正道是沧桑”?我辈将继续秉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命而不懈努力。
眼下,引发互联网热议的湖南吴艺珍案件即将进入二审程序,其女“芳草宜人”不断发表博文为父喊冤,社会反响不小,媒体、各界人士关注有加。随着点击率的上升,笔者武绍智作为一名专业的经济犯罪律师,忧虑却越来越深。笔者深知,此案破冰的关键在于证人证词和二审能否强制证人出庭质证。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利,可想而知,此案二审不利的结果将给“芳草宜人”这位满怀救父热忱的女儿多大地打击。当法律打着“公平正义”的口号将烙印深深烙在这位法律系大学生的灵魂深处时,对其理想之破灭是摧毁性的。笔者不敢胡言乱语,只想借两会的春风破解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这块坚冰。
一、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遭遇法律冲突的难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1条第1款同时也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更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但对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法律却没有规定制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同时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然而,该条规定又可以理解为证人可以不出庭,并且,最高院《解释》第58条、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37条第2款的规定也都说明了这一点。该条规定对于证人何种情况下应当出庭作证,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出庭,并未进一步予以明确。这样,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的可操作性就大打折扣,使得证人可以规避法律。这种立法上的矛盾无疑导致了证人不出庭作证。所以,确立并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首当其冲的就是修改、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这是破解强制证人出庭的关键所在。
二、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健全、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对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的缺失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造成了消极影响。刑事审判只重视证言不强制证人出庭质证的现象,导致很多冤家错案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这就更加突显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下,要想让证人大胆、自觉地站出来作证很不现实,因为缺乏建立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刑事审判实质化,体现司法公正,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势在必行。
1、 强制证人出庭是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