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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构成强奸罪吗?秦某的量刑是否过重?

2010年10月23日,肖某、秦某和被害人郭某三人相约一同到郴城玩后,去招待所开房,秦某趁肖某外出之际与被害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一直有男女朋友关系),之后,秦某要郭某去卖淫赚钱,郭不同意,待肖某回来后又一同做郭某的思想工作,郭不同意,两人便以报复家人和殴打郭某相威胁,最后郭某同意去卖淫。同意后,肖某与秦某又强迫被害方为其发生性关系,被拒后两人强迫被害人为其进行口交至射精,之后,三人睡在一起直至第二天,被害方逃脱并报警。事发时秦某未满18周岁,与被害人有男女关系多年,事后被害方也提出不追究和减轻量型的意见材料。
现经市区级法院判为:被告人秦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外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发,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5000元。肖某全并执行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