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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量刑幅度及办理的技巧和方法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量刑幅度
以及办理二罪的技巧和方法
作者:冠军律师
一、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概括而言,挪用资金罪是以使用本单位资金为目的,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是以占有本单位财物为目的,从民法学理论视角分析,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所有权权能中的使用权及受益权,而职务侵占罪则侵犯了所有权中的全部全能,即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相比看涉外房地产 。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概括而言,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为:"暂时使用,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为:"占为己有,完全不打算归还。"
三、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和量刑标准。
两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付红燕律师介绍。体现在量刑上对职务侵占罪的刑罚要较挪用资金罪更为严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的量刑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资金数额较大(1-3万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多以20万为标准),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三是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侵占数额较大(5千-2万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侵占数额巨大的(10万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冠军律师:)
四、多次挪用,侵占罪立案标准。以"新"还"旧"罪名的确定。
例如: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冒用他人姓名的方式取得贷款(通常为农户贷款),并且不断采用以新的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方式使贷款资金归自己使用,案发挪用资金无法归还。被告人声称:其仅是想暂时使用,但这些资金都被占用,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归还。
首先,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予以分析,确定行为人挪用资金时的主观心态。应以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用途、去向作为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如果数额、去向和用途的结果根本无法归还的,那么实际上行为人就是想排斥本单位对于资金的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应当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心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其次,从证明义务责任分配角度分析,应由被告人对其是挪用故意还是非法占有故意程度举证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是挪用的故意,那么就推定主观上是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