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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判决 国家机关的劳务派遣人员竟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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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判决 国家机关的劳务派遣人员竟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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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劳动局医疗保险处在上级主管部门查账时,发现其财务管理有问题:参保人员应缴保费与实收保费差距二十余万元,在事情发生之后,是单位财务的管理问题还是其他个人原因?产生这种大的问题由谁承担责任?首当其冲就应当是“临时工”,又一“临时工”被以身试法,作为家属感到无助和悲愤。

  吕鹏被劳务派遣到 县劳动局医疗保险处工作,2009年—2011年从事收费员工作,案发后在他人的举报下检察院对 吕鹏立案调查,经过检察院侦查,在没有搜集到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引诱手段向家属、单位的其他人员搜集到间接证据并推断本案由犯罪嫌疑人所为,以贪污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 吕鹏有期徒刑十一年。

  在悲愤的同时,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已向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正在审理中。作为家属发表一下真实的想法,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能对本案进行关注:一、在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吕鹏作案,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可能的情况下就能定罪吗?二、“临时工”也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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