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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可以告我挪用公款罪吗?

2008年底因为业务需要我从公司借出2万余元(共两笔款项,一笔的借条还在,一笔的已经不在了),当时借条(此借条还在)上注明是2009年3月底归还,可由于自己的疏忽在3月的时候钱被我搞丢,但是由于我一时大意没有报案也没上报公司,直至今年6月9日才归还给公司,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公司可以告我挪用公款罪不?还有公司的处罚通知上说不移交公安机关,我想请问这样以后公司再拿这事告我的话,我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