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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定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犯罪构成分析
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2)挪用: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本单位资金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本单位资金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资金的,也属于挪用。
(3)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①将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4)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三种类型:
①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5000元至2万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不受挪用时间及挪用数额较大的限制。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明知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②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以挪用资金l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③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l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资金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主观要件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四)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