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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

  苏某是某KTV的网络管理人员,有吸食冰毒的不良嗜好,因收入不高,遂与某某公司的董事长朱某合谋,由朱某出资,由苏某前往上海市向毒贩购买冰毒20克,后将毒品运回藏匿于朱某家中的办公桌的抽屉内,准备用于个人吸食。后苏峰被公安机关抓获,朱某害怕受到法律的惩处,将剩余毒品抛弃在公园旁边的一个垃圾箱内。公安机关找到朱某后,根据朱某的指认,但在朱某抛弃毒品的垃圾箱内未能找到其丢弃的毒品。公诉机关将苏某、朱某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诉至法院。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掌握的证据看,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而只是为了自己吸食,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现实的支配毒品才能构成犯罪,而朱某在苏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抛弃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构成要件未齐备,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继续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都不存在。所以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苏某、朱某曾经拥有过毒品,并且数量超过了10克,两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

  [评析]

  要认定上述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首先就要弄明白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而本案最关键的是应如何界定持有状态的问题。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一种持有型犯罪,本身是个堵漏之罪,是在当场查获行为人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又无证据证明持有毒品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有关的情况下认定的犯罪。苏某虽将购得的20克冰毒藏匿于朱某家中,但在朱某知悉被告人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已将剩余毒品抛弃,毒品未能被公安机关实际查获,故认定该起事实系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不充分。所以,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